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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国家标准《智慧城市建筑及居住区第1部分:智慧社区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41号),我部组织中外建设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智慧城市建筑及居住区第1部分:智慧社区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unyue icfw.com.cn。
2.通信地址:新疆大厦(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7号新疆大厦B座12层,孙玥,010-68183101-80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
摘选部分内容(征求意见稿全文查看请下载附件):
6基础设施
6.1公用基础设施
社区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参考城市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
6.2智能基础设施
6.2.1智能安防监控设施
6.2.1.1概述
智能安防监控设施应包括但不限于高清智能视频监控系统、人脸识别系统、车辆道闸控制系统、智能门禁系统、电子围栏系统等安防监控子系统。
6.2.1.2高清智能视频监控系统
高清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应对小区出入口、楼栋单元门出入口、停车场出入口、小区主干道、消防通道、小区重点公共区域等关键位置进行监控覆盖;
b)摄像机设备应满足GA/T1127-2013的要求,接入联网系统的协议应符合GB/T28181-2016的规定,视频分辨率应不低于720P;
c)应支持人流统计、人群聚集报警、移动侦测报警、周界入侵报警、遮挡报警等视频智能分析报警功能;
d)录像存储周期应不小于30天;
e)应建设小区视频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应安装有大屏监控,具备实时视频浏览、录像下载回放等基础视频监控功能;
f)应满足GB35114-2017及GB/T28181-2016等相关标准要求。
6.2.1.3人脸识别系统
人脸识别系统建设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应在小区出入口进出方向安装人脸抓拍摄像机,宜在楼栋单元门出入口安装人脸抓拍摄像机;
b)应支持通过GA/T1400.4-2017规定的数据服务接口与他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应支持通过GA/T1400.4-2017规定的采集接口从在线采集设备获取人脸图像;
c)应满足GB/T35678-2017、GB/T31488-2015、GA/T1093-2013等相关标准要求。
6.2.1.4车辆道闸控制系统
车辆道闸控制系统建设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应在小区出入口、停车场出入口安装车牌识别摄像机;
b)应支持按GA/T1400.4-2017规定的数据服务接口与其他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
c)车辆通行记录数据存储周期应不小于180天;
d)应满足GA/T833-2016、GB/T28649-2012、GA/T497-2016等相关标准要求。
6.2.1.5智能门禁系统
智能门禁系统建设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应在小区出入口、楼栋单元门出入口安装智能门禁设备;
b)宜支持刷卡通行、移动APP通行、二维码扫码认证通行及生物特征识别通行等多种通行方式;
c)宜支持可视对讲功能;
d)应支持单元门强开报警、单元门超时未关闭报警等异常情况报警;
e)应能与消防报警系统联动,当发生消防报警事件时,楼栋单元门门锁能自动打开;
f)应提供面向第三方系统的标准化数据共享接口,实现包括门禁通行记录数据、门禁报警数据、门禁设备数据、人员登记数据等数据的共享。
6.2.1.6电子围栏入侵报警系统
电子围栏入侵报警系统建设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电子围栏设备安装应无盲区,无死角;
b)应支持入侵报警联动功能,如声光联动;
c)应提供面向第三方系统的标准化数据共享接口,上报报警信息;
d)应满足GB/T7946-2015相关标准要求。
6.2.2智能消防监控设施
6.2.2.1概述
社区智能消防监测设施应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基础消防设施状态监测系统和电动车进楼监测系统等。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主要对建筑内的火灾事件进行监测报警,基础消防设施状态监测系统主要对基础消防设施的异常状态进行监测报警,电动车进楼监测系统主要对电动车进楼事件进行监测报警。
6.2.2.2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火灾探测感知设备应包括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
b)应在小区楼栋各楼层安装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和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c)宜在居民房屋内安装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
d)应提供面向第三方系统的标准化数据共享接口,同步设备信息和告警信息;
e)应避免重复上报告警数据;
f)应支持报警自动消除功能;
g)应具备告警联动功能,比如在小区监控室实现声光报警联动;
h)火灾探测感知设备的选型及设置应符合GB50116相关要求。
6.2.2.3消防设施监测系统
消防设施监测系统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应支持通过物联网技术或AI技术,如地磁检测和视频智能分析,检测到消防通道被车辆占用时,及时产生告警事件;
b)应支持通过物联网技术或AI技术,如通过安装消防门磁,检测到消火门打开事件时,及时产生告警事件;
c)应支持通过物联网技术或AI技术,如安装物联网传感器,对消火栓异常状态进行监测,监测到异常产生告警事件;
d)应支持告警自动消除功能;
e)应避免告警重复上报;
f)智能监测设备应支持NB-IoT等低功耗广域网通信技术传输告警信息;
g)应提供面向第三方系统的标准化数据共享接口,同步设备信息和告警信息。
6.2.2.4电动车进楼监测系统
电动车进楼监测系统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应支持通过物联网技术或AI技术对电瓶车进单元楼栋事件进行检测,如通过安装物联网传感器或视频智能分析,当检测到电动车进入单元楼时,系统应产生告警;
b)应避免告警重复上报;
c)应提供面向第三方系统的标准化数据共享接口,同步设备信息和告警信息。
6.2.3公用设施智能监测设施
6.2.3.1概述
应支持通过物联网技术,对部分公用设施运行状态进行智能监测,发现异常时及时产生告警。
公用设施智能监测系统的监测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道路窨井盖设施、照明路灯设施、楼栋电梯设施、二次供水水箱设施等。
6.2.3.2窨井盖智能监测系统
窨井盖智能监测系统应满足如下要求:
a)应支持通过物联网技术,对窨井盖的异常状态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时及时产生告警,异常状态包括窨井盖倾斜、打开、设备故障等;
b)智能监测设备应支持NB-IoT等低功耗广域网通信技术传输告警信息;
c)应避免告警重复上报;
d)应支持告警自动消除功能;
e)应提供面向第三方系统的标准化数据共享接口,同步设备信息和告警信息。
6.2.3.3照明路灯智能监测系统
照明路灯智能监测系统应满足如下要求:
a)应支持对灯具故障、终端故障、线缆故障进行监测,监测发现异常产生告警;
b)应避免告警重复上报;
c)应支持告警自动消除功能;
d)应提供面向第三方系统的HTTP数据共享接口,同步设备信息和告警信息。
6.2.3.4二次供水水箱及水质智能监测系统
二次供水水箱及水质智能监测系统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应支持通过物联网技术对水箱状态进行智能监测,发现异常时及时产生告警;
b)应支持通过物联网技术对二次供水水质状态进行智能监测,实现对浊度、余氯、PH值、电导率、色度等水质参数的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时及时产生告警;
c)应避免告警重复上报;
d)应支持告警自动消除功能;
e)应提供面向第三方系统的标准化数据共享接口,同步设备信息和告警信息。
6.2.3.5电梯运行智能监测系统
电梯运行智能监测系统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应支持通过物联网技术对电梯运行故障状态进行智能监测,监测发现异常产生告警;
b)应避免告警重复上报;
c)应支持告警自动消除功能;
d)应提供面向第三方系统的标准化数据共享接口,同步设备信息和告警信息。
6.2.3.6二级网供暖设施智能监控系统
二级网供暖设施智能监控系统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a)系统应具备楼宇负荷预测与用户室温实时监测功能,可通过算法实现基于用户室温的精准调控与按需供热;
b)系统应在换热站内或二级管网各热力入口处设置远程调控装置,实时采集二级管网供回管道上的压力、温度、流量、热量、水泵频率等关键参数;
c)系统应有告警功能,告警应依据重要性及紧急程度分级;
d)宜设置计量仪表的在线校准或核查预留管路接口及通讯接口;
e)可提供面向第三方系统的标识数据共享接口,进行数据共享交换。
6.2.3.7社区建筑运行能耗实时监测系统
社区建筑运行能耗实时监测系统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a)应能实现社区内建筑水、电、气、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实时监测;
b)应具备水电气热等计量数据实时共享与交换能力;
c)应具备计量设备采集网关接入认证和标识解析能力;
d)宜实现系统支持社区运营各方公共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6.2.4公共环境智能监测设施
公共环境智能监测系统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应支持通过物联网技术对小区噪声、PM2.5浓度、空气温度、空气湿度、大气压强、风向、风速等环境数据进行智能监测;
b)应提供面向第三方系统的标准化数据共享接口,同步环境监测数据信息。
6.2.5智能家居设施
智能家居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家居布线系统、家庭网络系统、智能家居(中央)控制管理系统、家居照明控制系统、家庭安防系统、背景音乐系统、家庭影院与多媒体系统、家庭环境控制系统等子系统。
智能家居系统建设应参考GB/T37845-2019、GB/T36464.2-2018、GB/T35134-2017、GB/T35136-2017及DL/T1398-2014等相关标准要求。
6.3通信网络设施
通信网络设施应满足但不限于如下要求:
a)应覆盖光纤通信网、4G/5G移动通信网、低功耗广域网、广播电视网等等网络设备及核心机房等多种通信网络基础设施;
b)网络带宽应能支持高清视频图像数据、图片数据、结构化数据等多维数据的高并发和低延时传输;
c)通信基础设施应明确网络架构具体组网方式,宜将光纤部署至房间,提供稳定的带宽需求。
附件:智慧城市建筑及居住区第1部分:智慧社区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3日
来源:住建部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qyj/202007/20200727_2465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