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宁消防网APP

找产品、查资料、询价更简单

立即下载

从消防视角解读《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

2020-09-09曹刚律师当宁消防网

9月7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条例》包括总则、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扶持措施、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章,66条。除百姓最关心的租金、房源以及市场、金融、税收、土地和债券等热点问题外,《条例》还分别规定了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防安全义务,以及违反规定义务各自应给予的处罚。曹刚律师仅就此简要解读如下:

出租人有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的义务。

  《条例》第六条一款规定,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不具备消防安全的住房将不能用于租赁,意味着未经消防审批备案违法建筑,简易建筑和临时建筑,甚至是消防审批制度建立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老旧建筑都不能租赁。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出租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承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住房不符合消防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仍然承租的,也包括不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承租的,自身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出租人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住房。

  《条例》第六条三款规定,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此规定加重了出租人的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该禁止性强制规定尚不属于效力性规定,可以作为解除租赁合同的依据,但不能成为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据。尽管如此,此规定对于有效防止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住房流入市场,减少因住房建筑质量原因造成群死群伤,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承租人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的义务。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房屋其他结构。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设施对保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重要,现实中承租人因使用、装修等原因损坏消防设施的现象屡见不鲜,《条例》明确承租人义务十分必要。

违反《条例》规定消防安全义务要处罚。

  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租人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的,按照《条例》第四十八条,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消防法》第六十条,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有此违法行为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责

  分别由房产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律规定实施,无需赘述。

  简而言之,未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租赁住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居民火灾危害有着积极意义,期待着《条例》正式颁布施行。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75。预约电话13066773119/02431211523

来源@曹刚律师公众号

当宁消防网

相关文章

  • 新国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 王彦斌:电气线路故障火灾事故调查疑难点解...
  • 变电所内能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吗?
  • 甲方因消防检测企业出具不合格结论而拒付检...
  • 公安部:5起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典型...
  • CFIC2024黄鑫炎: AI驱动下智慧...
  • 《消防科学与技术》:抑制锂离子电池火灾的...
  • 消防行业的大事件,国家对消防产品等重点工...
  • 关于住宅建筑配置灭火器的一些疑问
  • 厨房的排油烟风管可否穿越防火墙、爆炸危险...
  •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