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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灯具光源的控制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1)集中控制型灯具光源的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与灯具连接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控制,或由与灯具连接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锁控制。
(2)非集中控制型灯具由主电源供电转入蓄电池电源供电后,灯具的光源应在5s内应急点亮;灯具的主电源恢复供电后,灯具的光源应在20s内复位。
(3)集中控制型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间的通信中断时(灯具掉电时除外),灯具的光源应在5s内应急点亮;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间的通信恢复后,灯具的光源应在20s内复位。
(4)具有感应点亮功能的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在满足生产者标称的红外、声音等感应条件时,在主电源供电的状态下,灯具的光源应在5s内应急点亮;红外、声音等感应条件消失后,灯具的光源应在20s内复位。
(5)光源采用荧光灯的灯具,不应采用启辉器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