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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

2020-10-16曹刚律师当宁消防网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0〕140号

10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0〕140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批复》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其中,调整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调整实施情况。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内容,允许浙江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分类管理,经评估的低风险项目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调整后,浙江省要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指导设计单位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并落实建设工程设计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完善建设工程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曹刚律师认为,此举将会同时对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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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0〕1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浙江省改革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0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部分

国务院决定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转自@曹刚律师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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