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产品、查资料、询价更简单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新制定和修改的118件配套司法解释同步施行。曹刚律师统计了字数,约为61万字。律师是不断学习的职业,曹刚律师要把原来学的法律更新一遍,逐条逐句学懂善用,心血消耗会是蛮大的。
快速浏览发现,除《民法典》对“消防”有所规定外(去年曹律师曾为此撰文,此文暂且不表),此次新修改的配套司法解释中也有两处关于消防的内容。
第一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第十五条中,损害或者违章使用消防设施,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第三条,建筑区划内的消防附属设施、设备,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可以看出,上述内容都与消防设施、设备有关。作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对于消防设施设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对于损害或者违章使用消防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外,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消防安全事关千家万户,《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赋予平等民事主体,对消防设施设备乃至消防安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全民关注消防安全,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消防救援机构做到指导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接到举报能够及时处理,就是实实在在贯彻落实《民法典》。
来源@曹刚律师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