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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的犯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消防设施属于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按照《消防法》规定的定义,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修正案新设的罪名,事关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法律风险。实践中,受消防设施质量状况、安装使用环境,值守人员对消防设施熟悉程度,消防给水、供电尤其是气候条件等因素影响,消防设施设置成手动控制状态比较常见。因此,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难免会问:将消防设施设置成手动控制状态,是否构成此罪?
对于这个问题,曹刚律师持如下观点:
首先,手动控制是消防设施应具备的基本功能。
各类建筑消防设施,无论在相关国家标准中,还是在设计、安装和使用的实践中,一般都具有手动、自动两种控制状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要求,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以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完成控制功能,并指示状态,控制状态应不受复位操作的影响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对每个受控设备进行手动控制的功能,并且明确了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控制单元应满足的具体要求。2019年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有关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的内容里,也有多处关于手动控制的具体要求。
其次,消防设施并非一律不能设置为手动状态。
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消防设施设在手动状态的要求,是有前提的,即消防设施应处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要求,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的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具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如果消防设施部分存在损坏、故障、检修、更换、调试等情形,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以外的其他消防设施,设成手动状态并不违反国家标准。
再次,从消防设施应急处置火灾的程序来看,是充分考虑了手动自动状态如何切换的问题。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均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或者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第四,消防设施设置成手动状态,不必然成立关闭消防设施行为。
从刑法修正案十一可以看出,构成关闭生产安全设备设施的犯罪,对象应是正在使用中的消防设施;主体上应是具有消防设施管理维护职责的特殊主体,如消防管理人以及消防设施安装调试、维护保养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客观上要有关闭消防设施的作为。关闭消防设施是停止消防设施的运行,将消防设施设成手动控制状态,只是以现场人工操作方式代替系统自动启闭方式,二者具有本质区别。但是,如果没有落实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无人看守,设置成手动控制状态无异于关闭消防设施,应构成关闭生产安全设备设施的犯罪。
曹刚律师认为,新罪名的立案标准尚未规定,但是刑法对生产安全包括消防安全的重视,对于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和运行可靠性,提高整体消防安全,势必会产生积极推进作用。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我国消防设施整体现状,消防救援机构既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提高督促整改效果,同时也要避免出现惩处扩大化,从业人员逃离消防岗位的现象。
来源@曹刚律师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