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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组织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规定》自2014年施行、2016年修订以来,对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开展,《规定》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亟待修订。
一是《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明确,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制度,标志着监管方式发生了重大调整,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二是对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如机构设立条件要求过高、存在从业地域限制、经营成本投入大,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等,都需要通过修订《规定》予以解决。
三是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活动不规范、消防救援机构监管手段不足等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监管手段,健全监管模式。
二、修订思路和简要过程
此次修订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的改革理念,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制度,破除各种不合理的门槛和限制,简政放权,便民利企,更好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同时,做好取消审批和强化监管的有效衔接,规范监督检查形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强化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自2019年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多次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广泛收集《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修订建议;多次召开座谈研讨会,面对面听取社会单位业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救援机构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先后两轮组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在队伍内外征求意见。经充分论证、反复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6章、40条,较原《规定》减少1章、19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取消机构资质许可制度。
一是按照《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精神,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许可制度,删除第三章“资质许可”,调整其他条文中涉及资质许可制度的内容,企业具备从业条件后即可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经营活动。
二是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内容,设置了新的机构从业条件。与原有资质条件相比,进一步降低场所面积、注册消防工程师及操作人员数量、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经历等要求,降低企业成本,放开市场竞争。
(二)进一步强化便民利企。
一是解除从业地域限制,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
二是调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范围,将属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范围的灭火器检查、维修调整出从业范围,减少社会单位和群众负担;新增了机构开展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消防管理咨询、消防宣传教育咨询等从业范围,扶持机构发展。
三是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充分发挥机构服务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作用。
(三)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一是明确了四类监督检查形式,包括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实施专项检查、发生火灾事故后实施倒查、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核查,同时明确监督检查的实施方式、抽查内容。
二是实施“互联网+”监管,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发布从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录入从业信息、生成结论文件,并设置相应监督检查要求、罚则。
三是实施信用监管,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累积积分信用管理制度。
四是根据实践,明确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决定。
(四)治理机构从业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杜绝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办机构、搞经营,强化消防技术服务的市场属性,减少非市场因素干扰。
二是针对不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承接业务后,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工作、直接出具结论文件、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将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相关人员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工作列入禁止性规定,并设置相应罚则。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和《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罚则,但实践中对虚假、失实文件难以界定,本次修订对机构出具的虚假、失实文件进行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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