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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峥嵘: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是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的基本条件,关于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存在较大争议!
基本原则:
对于已实施产品认证(自愿性、强制性或技术鉴定等)的消防产品,应以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准!
没有进行产品认证的产品,应依相关产品标准或规定确定有效期!
一、已实施产品认证(自愿性、强制性或技术鉴定等)的消防产品,以产品认证报告的有效期为准!
已实施产品认证(自愿性、强制性或技术鉴定等)的消防产品,产品认证证书或技术鉴定证书会明示证件有效期,产品检验报告与配套的认证证书同步有效!
只要厂家提供的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就可视同检验报告同步有效!
二、没有进行产品认证的产品,应依相关产品标准或规定确定有效期!
1、产品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因此,产品检验报告通常不会标识有效期。
2、产品标准是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依据,没有进行产品认证的产品,应依相关产品标准或规定确定有效期。
注:目前的消防产品,仅有个别标准规定了产品检验的有效周期,比如:
《防火门》(GB12955-2008)7.2.3规定:正常生产情况下,每三年不少于一次型式检验;
《消防水带》(GB6246-2011)6.2.1规定:累计生产500000m或连续生产一年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等等!
三、没有进行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关注检验依据及标准的有效期!
产品标准是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依据,当产品标准出现变更时,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也应进行同步变更,包括重新检验或补充相关的检验项目等。对于没有进行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关注检验报告的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为现行标准,如涉及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