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产品、查资料、询价更简单
来成都之前作过计算,这里与沈阳有80多分钟的时差。早上五点多,我已经醒了,可天还未亮。此时接到新粉丝王先生咨询,索性就聊了起来。
王先生说:我经营一家消防评估的公司,本地一些企业对消防安全比较重视,主动委托我们对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也签署了相关保密协议,要求对评估出来的隐患不得对外公开或传播。近期,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检查,要求将评估报告上传至官方的管理平台。这一要求与我们和企业签订的保密协议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有些业主看到消防检查通知后,专门联系我们要求不能上传。我担心在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资质和执业情况检查时,会以未上传为由对我们进行处罚。我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我问他: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法条标准中,有没有为企业保密的规定?
他答道:规定有“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的义务。
我接着问他:有无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的法条?
他答道:不清楚。
接下来,我回答了他的咨询……(此处略约300字)。
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是事件背景
2021年4月29日,《消防法》再次修改,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同时对相应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应急部下发通知,要求消防救援机构要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对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以及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建立到发展,与消防监管机构的扶持不无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分解了监管机构的法律风险。消防法修改之后,技术服务与倒查监管界限分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救援机构都需要一定的适应过程。
保密与上传的法律依据
目前,有些消防救援机构习惯于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当作配角、助手,其技术服务成果和评估报告,优先用于监督检查和火灾隐患查改。资质许可虽然取消了,但是有关消防技术服务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甚至地方标准,仍是消防监管机构主导编制。王先生咨询中提到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报告上传到监管机构的管理平台,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有文件备案的规定。
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客观独立、诚实信用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同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也不得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履行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的义务。
现实中,单位聘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帮助查找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建议和整改方案,对于助力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的建立完善,十分难得,符合《消防法》第二条规定的基本内涵。消防技术服务,在供求双方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保守秘密,是双方正当权利,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服务和安全难以两全
毋庸讳言,目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市场化程度仍然较低。监管力度和范围越大,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余地越小。
当下,消防技术服务没有统一的执业准则,行业自律组织不健全,信用建设体系不完善。在执业过程中,无论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还是消防安全评估,技术服务成果和评估报告仍习惯于优先满足消防救援机构执法需要。尤其是单位消防安全评估,除一些发达省市外,单位的接受度、认可度普遍不高。
换成你,会如何回答王先生的咨询。
如果消防救援机构将单位自主委托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当作发现违法行为、确定火灾隐患的渠道,甚至行政处罚的证据,单位还会主动委托消防安全评估吗?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如何发展?
如果委托单位对于安全评估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不予整改消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应当承担知情不报的法律风险?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如何健康有序开展?
对于王先生的咨询,我根据对法律理解和风险利害已经作了答复。你的答复会是什么?
航班延误了,利用候机时间写了这篇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