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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筑群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其中一个是主消防控制室,其余为分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能不能控制分消防控制室辖区内的消防设备?
答:下面从几个方面回复此问题,并做适当延伸。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以下简称火规)规定
火规第3.2.4条规定,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因此,建筑群有多个消防控制室应确定其中一个为主消防控制室。而主消防控制室具有两大重要功能:
1 显示信号——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当然包括分控制室的上述信号;
2 控制消防设备——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其辖区内的重要消防设备都应能控制。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以下简称民标)规定
民标第13.3.1条第2款规定,民用建筑内由于管理需求,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宜选择靠近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控制室作为主消防控制室,其余为分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应负责本区域火灾报警、疏散照明、消防应急广播和声光警报装置、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火栓泵、喷淋消防泵等联动控制和转输泵的连锁控制。
因此,民标此规定给出了主消防控制室确定的原则,与水专业的标准相呼应,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6.1.11条规定,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矿企业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且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hm2;
2 居住小区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000m2。
同时,民标此规定可以在分消防控制室控制其辖区内的消防设备。
民标13.3.1条第5款又规定,主消防控制室与分消防控制室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应组成对等式网络。主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或手动控制分消防控制室所辖消防设备。
此规定说明:
◎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分消防控制室辖区内的消防设备,与火规相比没有“重要”两字,表明所有的消防设备都能控制;
◎ 控制方式——自动、手动均可。
3、实际应用
在实际应用中,还要看具体建筑群的规模、物业管理、消防控制室的服务半径和范围等诸多因素。
◎如果是多个物业公司管理,建筑又独立,可以设置相对独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互不干涉、互不联系;
◎如果只有一个物业公司管理,那么还要考核消防控制室服务半径和范围,并与消防水分区相对应,如果控制线路过长,势必会影响到消防联动控制的可靠性,甚至增大拒动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