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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描述
1)气体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未设置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图示1】
2)储瓶间内未设置应急照明;【图示2】
3)防护区门口未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名称的永久性标志牌;【图示3】
4)气体灭火控制器、手动启动/停止按钮、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等可执行手动控制操作的部位,未设置防止误操作的安全警示标志;【图示3】
5)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与其他物品的距离太近,不符合要求;【图示4】
6)灭火系统调试合格正式开通后,驱动气瓶电磁阀保险销未拆除,将导致灭火系统无法正常启动;【图示5】
7)气体灭火系统设置场所,未配置空气呼吸器;
8)气体灭火控制器或壁挂消防电源装置等设备未进行保护接地;【图示6】
2.规范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有关规定:
6.0.2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图示7】【图示8】
6.0.5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图示9】
6.0.9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图示8】【图示10】
6.0.10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图示11】
6.0.11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有关规定:
7.2.2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5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7.2.3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有关规定:
3.3.5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图示12】
3.3.16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其底边距地(楼)面的高度宜为1.3m~1.5m,且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消火栓按钮应设置在消火栓箱内,疏散通道设置的防火卷帘两侧均应设置手动控制装置;【图示8】
3.4.1系统接地及专用接地线的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
3.4.2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3.图示说明
1)错误做法
1)正确做法
来源: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指南(试行)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