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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描述
格栅吊顶处探测器没有根据格栅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情况进行设置。【图示1】【图示2】
2.规范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规定:
6.2.18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3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15%~30%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4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
5地铁站台等有活塞风影响的场所,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30%~70%时,探测器宜同时设置在吊顶上方和下方。
应对措施: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15%~30%时,且探测器应设置部位无确定的实际试验结果支持时,探测宜同时设置在吊顶上方和下方。正确做法【图示3】【图示4】。
3.图示说明
1)错误做法
图示1
图示2
2)正确做法
图示3
图示4
来源: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指南(试行)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