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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6章厂房仓库条文说明
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车间:主要指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2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晋建消字〔2022〕195号
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加工车间:单一建筑任意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同一时间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米,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解答》穗勘设协字〔2019〕14号
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的判定标准?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10.3.1条第5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制笔、制伞、打火机、眼镜、印刷等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