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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行为,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控制重点单位火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确定、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评估,是指重点单位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对本单位基础设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查找问题和隐患,出具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火灾危险性评估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对策。
一、基本要求
(一)重点单位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有条件的重点单位可自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重点单位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重点单位可以依法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委托单位做出客观真实、科学公正的记录、评估,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三)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鼓励和推动消防安全评估纳入单位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二、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分值
(五)消防安全评估包括建筑消防合法性和使用情况、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及器材、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和消防安全管理、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消防教育培训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评估结果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评估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好”,90分以下70分及以上的为“一般”,70分以下的为“差”。重点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评估结果直接评定为“差”。
(六)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因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修订导致不符合现行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按照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进行评判,并在评估记录和评估报告中说明。
(七)建筑消防合法性和使用情况方面占评估总分的百分之十,根据被评估单位实际情况作描述性说明,包括建筑消防合法性、建筑使用功能一致性等内容。
(八)建筑防火方面占评估总分的百分之二十,包括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分区设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保持情况,建筑安全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烟分区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完好有效情况。
(九)消防设施及器材方面占评估总分的百分之二十五,包括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及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情况,自动消防设施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消防控制室设置及正常运行情况等内容。
(十)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和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占评估总分的百分之二十五,包括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使用“消防自主管理”应用,组织开展定期防火检查、日常防火巡查情况,消除火灾隐患情况,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情况,明火作业审批、现场看护情况等内容。
(十一)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方面占评估总分的百分之十,包括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情况,开展执勤训练情况,装备器材配备情况等内容。
(十二)消防教育培训方面占评估总分的百分之十,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消防人员接受消防培训情况,职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每年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培训情况,职工懂得基本消防常识、会查改本岗位火灾隐患和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情况,消防安全“三提示”宣传情况,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定期演练情况等内容。
(十三)单位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采取以下技术或手段并取得一定成效,评估时应当予以加分:
1.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2.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3.单位采用消防远程监控联网、智慧消防等物联网技术且运行正常,按照规定将信息实时传输至全省统一的消防数据应用平台;
4.单位全面采用智慧用电监测。
三、消防安全评估的要求、程序
(十四)消防安全评估采用现场检查、设备测试、资料查阅、网络查询、人员询问等方式进行。
(十五)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评估项目需要成立有以下人员组成的评估项目组:
1.机构技术负责人1名,应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负责技术审校把关;
2.评估项目负责人1名,应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负责项目技术把关;
3.其他评估人员应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十六)消防安全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收集汇总单位有关消防安全的各种文件资料、记录;
2.逐项检查评估内容,按照评估标准计分;
3.结合检查计分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可能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的情形,确定危险程度,得出评估结果;
4.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降低或控制火灾风险的安全对策与措施,形成评估报告。
(十七)采取自行评估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至少1名在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注册消防工程师;
2.不少于2名在职员工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采取自行评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评估工作方案,对工作任务、工作目标、
工作期限、工作人员及分工等做出安排;
2.组织相关人员逐项检查评估内容,按照评估标准计分;
3.结合检查计分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可能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的情形,确定危险程度,得出评估结果;
4.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降低或控制火灾风险的安全对策与措施,形成评估报告;
5.及时整理评估资料,建立项目评估档案,留存备查。
(十九)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评估要求、评估组人员组成、评估内容、存在问题、评估结论、降低或控制火灾风险的安全对策与措施、落实整改措施和改进对策等项目。
(二十)实施评估的操作规程及检查方法参照《单位消防安全评估》(XF/T3005)。
四、对消防安全评估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救援机构应定期对重点单位开展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对评估结果进行研判,实施动态监督。
(二十二)对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重点单位,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采取提高消防监督检查频次、配合媒体做好舆论监督、纳入消防行业信用评级因素等措施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评估要求。
(二十三)重点单位自行组织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为“好”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降低相应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连续三年评估工作符合要求,措施到位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当年度消防监督检查的依据。评估结果为“差”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提高相应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对连续三年评估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配合媒体做好舆论督等措施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十四)重点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评估的,评估结果为“好”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降低相应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当年度消防监督检查的依据;评估结果为“差”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提高相应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整改。
(二十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符合从业条件,擅自从事评估业务;
2.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
3.出具虚假、失实评估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职业准则开展评估业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二十六)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一般采取书面或电子方式存档6年。
(二十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除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https://yjt.zj.gov.cn/art/2022/12/19/art_1228991502_59114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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