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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22-202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
5.2.7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改造时,加装电梯不应与卧室紧邻布置,当起居室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应采取有效隔声和减振措施。
5.3.7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拟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处于安全稳定状态,加装电梯不应降低原结构的安全性能;
2 加装电梯需对原结构墙体做局部开洞处理时,开洞位置应设置在原结构外墙门窗洞口处,并应对原结构的相关部位进行承载能为验算,必要时尚应进行整体验算,根据计算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补强加固措施;
3 当加装部分结构与原结构采用脱开的形式时,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验算,并应进行结构整体抗倾覆验算,确保加装部分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4 当加装部分结构与原结构采用连接的形式时,应遵循变形协调共同受力原则,从基础到上部结构均应采取可靠措施以加强原结构与新增结构的整体性连接,避免沉降差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以确保结构安全。
JGJ/T390-2016《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
4.3.2 加装电梯时公用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宜设不小于0.15m的室内外高差,并宜设置出入口截水沟。
2 出入口宜设置轮椅坡道,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3 当影响信报箱使用时,其改造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 50631及《住宅信报箱》GB/T 24295执行。
4 居室外窗受视线干扰时,应采取防干扰措施。
4.4.1 加装电梯应因地制宜选择人流入户方式和电梯布置位置。
4.4.2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时,宜采用无障碍电梯或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4.3 候梯厅(区)深度不应小于1.50m,且不应小于电梯轿厢深度。当采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候梯厅(区)深度不宜小于1.80m。
4.4.4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的布置应紧凑经济,其外包尺寸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组加建部分的平面外轮廓尺寸不宜大于4.00m×2.40m;当采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不宜大于4.70m×2.80m。
2 加建部分高度不宜超过建筑高度2.00m。
4.4.5 加装电梯当有适老化改造需求时,电梯运行速度不宜大于1.5m/s,电梯门应采用缓慢关闭程序设定或加装感应装置。
4.4.6 加装电梯涉及人防设施改造的,应符合人防设计有关标准的规定。
4.4.7 加装电梯的井道及轿厢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Ⅰ、Ⅱ、Ⅲ、Ⅵ类电梯》GB/T 7025.1中第Ⅱ类电梯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的规定。
5.1.1 加装电梯后,楼梯间与候梯厅组合空间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宜低于1/12。
5.2.3 加装电梯时,电梯井壁和主体结构连接处、电梯井屋面及电梯井壁的地下部分应有可靠防水措施。
6.4.1 加装电梯的结构形式宜选用质量轻、施工便捷的结构,可采用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
6.4.2 加装电梯的结构宜进行多方案比选,宜选用对原结构影响小的结构形式,可选用与原结构连接或脱开的形式。
6.4.3 加装电梯部分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4.4 加装电梯需对原结构墙体作局部开洞处理时,应对原结构的相关部位进行局部承载能力验算,并采取相应的补强加固措施。
6.4.5 当加装电梯结构与原结构相连时,应优先采用消能部件,并应进行整体结构抗震性能分析。
7.5.1 加装电梯影响楼梯平台水表、电度表、燃气表、消防箱、弱电分线箱等既有设备的设置和使用时,应对受影响的既有设备和管线进行改造。
8.2.7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引起荷载增加以及加层、平面扩建或加装电梯等改造时,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对建筑物的沉降变化进行监测。
GB50180-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4.0.9第2款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