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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3034-202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全文2023-07-01实施

2023-04-26北京市管局当宁消防网

北京地标DB11/T 3034-202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全文2023-07-01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的总体要求、检测服务内容及要求、检测结果评定及报告、服务流程、档案管理、评价与改进的具体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服务活动。社会单位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时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前的检测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

  GB 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51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877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XF 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服务机构service institution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3.2

  检测人员testing personnel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过程中进行现场检测技术服务的从业人员。

4 总体要求

4.1 服务机构

4.1.1 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技术服务。

4.1.2 应建立下列且不限于以下管理制度:

  a)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b)检测设备管理和计量制度;

  c)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d)服务档案管理制度;

  e)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4.1.3 应配备服务所需的人力、设备、系统和技术支持服务。

4.1.4 服务过程中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4.2 人员

4.2.1 服务机构内应设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按照服务项目设置项目负责人。

4.2.2 在现场进行消防设施操作的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定资格要求。

4.2.3 接受职业资格再教育、技术服务能力、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4.3 设备

4.3.1按照实际需要配备个人防护和劳动保护装备等服务设备和检测工具,检测工具的基本配置和功能要求应符合附录A。

4.3.2用于测量的检测设备应能达到所需的测量准确度和测量不确定度。

4.3.3进行定期检定和校准,标识校准状态或有效期。

4.3.4服务过程中对高频率使用的设备进行过程检查。

5 检测服务内容及要求

5.1 检测服务内容

5.1.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a)防火分隔设施;

  b)消防电梯;

  c)消防救援窗口;

  d)消防给水;

  e)消火栓系统;

  f)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g)水喷雾灭火系统;

  h)细水雾灭火系统;

  i)消防炮系统;

  j)泡沫灭火系统;

  k)气体灭火系统;

  l)干粉灭火系统;

  m)灭火器;

  n)防排烟系统;

  o)消防供配电设施;

  p)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q)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r)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

  s)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t)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u)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v)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w)独立式感烟探测器。

5.1.2 服务内容中的各检测项见附录B,按照重要程度分以下三类:

  a)A类,直接关系到消防设施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b)B类,对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消防设施运行可靠性的项目;

  c)C类,对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消防规范中又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

5.2 检测服务要求

5.2.1 服务内容中各检测项的检测方法、检测工具、抽样比例和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5.2.2 点型感烟探测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等数量较多的,宜按照防火分区、现场功能分区或整个回路抽样。

5.2.3 现场服务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环境不适宜时应暂停检测。

5.2.4 服务流程应当符合第7章的要求。

6 检测结果评定及报告

6.1 检测结果评定

6.1.1 根据现场检测时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结果,对服务内容的检测项、子项和单项进行“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

6.1.2 按照检测项、子项、单项的顺序进行“合格/不合格”的评定。

6.1.3 消防设施检测评定,应当包括附录B中重要程度为A类、B类和C类检测项,未委托的服务内容和未涉及的,可不计入评定,但应在报告备注栏说明。

6.1.4 检测项评定符合满足下列条件的,检测项评定为合格:

  a)重要程度为A类的检测项,所有检测结果均满足技术要求的;

  b)重要程度为B类的检测项,所有检测结果均满足技术要求的;

  c)重要程度为C类的检测项,不满足技术要求的检测结果不大于全部抽样总数的5%。

6.1.5 检测项的技术要求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判定为合格。

6.1.6 子项由若干检测项组成,满足下列条件的,子项判定为合格:

  a)A类检测项的不合格数量为0;

  b)B类检测项的不合格数量不大于2项;

  c)C类检测项的不合格数量不大于4项。

6.1.7 单项由若干子项组成,所有子项评定为合格的,单项评定为合格。

6.1.8 对单位内全部消防设施检测进行一次性委托的,服务机构应当进行“合格或不合格”综合评定。所有单项评定为合格的,且总检测项中不合格检测项不超过6个的,综合判定为合格。

6.1.9 对单位内部分消防设施检测进行委托的,仅对检测项目进行单项评定,不进行综合评定。

6.2 检测报告

6.2.1 服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按照附录C给出的样式组织编制检测报告。

6.2.2 检测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a)检测报告名称、编号;

  b)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及检测项目基本情况;

  c)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d)委托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签发日期;

  e)检测依据或执行标准;

  f)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的“合格或不合格”的检测结论;

  g)检测人员签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及执业印章;

  h)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及通讯信息;

  i)其他说明。

6.2.3 检测报告应当由检测人员签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加盖服务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以及骑缝章。

6.2.4 检测报告的解释性意见应当独立形成文件,重新编制检测报告时,应予以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报告。

7 服务流程

7.1 前期咨询

7.1.1 了解委托单位对技术服务的需求、目的和要求。

7.1.2 介绍本服务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情况。

7.1.3 提出现场踏勘和现场服务需要的配合人员、技术和资料需求。

7.2 现场踏勘

7.2.1 宜到现场进行实地踏勘,了解建筑消防设施基础情况和运行状况。

7.2.2 服务机构现场踏勘时,宜查阅以下资料:

  a)建筑消防设施的合法性证明性文件;

  b)经法定机构认可的消防设计文件;

  c)竣工图、竣工报告、调试报告;

  d)消防控制室值守记录;

  e)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f)系统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7.3 方案制定

7.3.1 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服务方案,应由检测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执行。

7.3.2 检测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a)项目概况;

  b)项目负责人;

  c)检测人员名录;

  d)服务内容、抽样比例、检测方法及检测设备;

  e)工作及时间;

  f)安全措施。

7.3.3 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数量按照服务项目的工作量合理确定。

7.3.4与 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按照服务合同和服务方案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7.3.5 服务合同应约定检测范围、检测对象、服务内容、检测标准、检测时限、检测费用等内容。

7.4 检测实施

7.4.1 检测人员现场检测时应当填写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格式见附录D。

7.4.2 原始记录应当在现场填写。纸质记录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更正处加盖印章或签名。

7.4.3 现场检测发现不合格检测项需要重新检测时,填写检测情况反馈单,由委托单位组织整改后,按照加倍原则对不合格内容进行重新抽样检测。

7.4.4 委托单位应积极配合服务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如实告知服务机构本单位内设置的全部消防设施及其运行状况,提供必要的支持。

7.5 报告出具

7.5.1 报告编制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委托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7.5.2 检测报告的发放应按检测项目、编号逐一进行登记,留存1份纳入服务档案。

8 档案管理

8.1 服务机构在发放检测报告后1个月内,应完成服务档案的归档工作。

8.2 服务档案中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档案编目;

  b)检测合同、检测任务委托书(单);

  c)受理资料、其他与检测相关的重要文件;

  d)检测方案、检测原始记录、检测结果不合格反馈及处理单;

  e)反映系统功能性检查的现场检测照片;

  f)反映消防控制室记录等佐证性材料;

  g)检测报告(含审批表)。

8.3 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9 评价改进

9.1 评价

9.1.1 每年由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一次服务质量管理评价,形成年度服务质量评价报告。

9.1.2 服务质量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a)服务机构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

  b)服务质量目标的可行性;

  c)质量控制制度措施的全面性;

  d)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e)检测服务的结果和纠正情况;

  f)委托单位和本服务机构员工的反馈情况;

  g)持续改进措施的执行情况;

  h)本服务机构内各类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i)其它相关情况,如司法诉讼、行政处罚情况。

9.2 改进

9.2.1 征求委托单位和内部检测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持续改进方案。

9.2.2 总结分析服务过程的经验教训,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附录部分详见电子版(可下载):

DB11/T 3034-202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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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用户—2023-05-08
     来自PC端用户
    匿名用户
    很好,值得学习参考,仔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