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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中针对餐饮等行业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以及报警设备使用不规范等问题,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明确了以下处罚标准:
1.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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