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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制定的办法,是文旅部的部门规章。2022年5月13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第二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根据以上规定,文化部门对于娱乐场所的定义主要是依据场所“主营业务”的娱乐活动是否具有“文化属性内容”(价值观),比如酒吧、音乐餐吧的主营业务是酒水和餐饮则不认为是娱乐场所;台球厅、保龄球馆的休闲健身活动,虽然身心愉悦,但不具有文化内容;棋牌室则仅是休闲娱乐,也不具有文化内容。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5.4.9条文说明:本规范所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为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
3.1公共娱乐场所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消防领域所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从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建筑防火设计、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是预防火灾和保障公共安全的角度,与文化部门所规定的“娱乐场所”概念内容不一致。
具体以哪个部门的定义为准?
涉及到具体的行政检查或办理行政案件,应根据各自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定义中“等”以外的场所,由于角度、出发点不同,造成了部门间规定打架,文化部门采取了审慎监管、全面限缩的态度,消防部门则有包罗万象、全面囊括的倾向。部门间相关的概念定义应进行一定的协调,否则会造成对社会单位管理的混乱。
来源:消防事务研究所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3X6Ao5z3ajcAn0WVA5WYx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