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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动报告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减免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便民利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单位主动报告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减免行政处罚,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单位主动向消防救援部门报告自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和针对性防范措施,整改期间,消防救援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与单位主动报告的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行减免行政处罚。
第三条 在单位主动报告前,消防救援部门对受理的举报投诉进行查处,以及对本部门或其他部门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不适用此规定。
第四条 下列情形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适用此规定:
(一)能够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救援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与单位主动报告内容不同的;
(三)在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期间,单位发生与报告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关联的火灾事故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导致的火灾隐患,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可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
(五)不属于消防救援部门管辖的;
(六)其他依法不适用减免行政处罚的。
第五条 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主动报告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单位主动报告整改
第六条 单位自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按照“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要求,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并明确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 单位向消防救援部门主动报告自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在发现违法行为三日内,且至少在消防救援部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一日前,通过湖南消防APP填报并上传报告扫描件等途径进行报告。
第八条 报告应包括具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以及整改期间针对性防范举措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模板附后)。
第九条 市州消防救援支队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支队进行报告,其它单位向属地消防救援大队报告。
第十条 单位主动报告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整改期限,应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整改期限不超过十日;
(二)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整改期限不超过五日;
(三)消火栓被埋压、圈占或者防火间距被占用,整改期限不超过五日;
(四)消防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妨碍消防车通行,不能立即改正的,整改期限不超过五日;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整改期限不超过五日;
(六)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三十日,对涉及改动建筑结构或整改工程量较大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一年。
上述(一)至(五)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整改期限在规定期限基础上确需延长的,应通过书面或系统申请报消防救援部门审核,并由消防救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延长期限。整改期限延长申请以一次为限。
第十一条 单位应在报告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整改,当消防救援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明确的整改期限早于单位报告的整改期限的,以消防救援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确定的整改期限为准。
第三章 减免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对单位是否主动公示和向消防救援部门报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记录在监督检查表备注栏,并作为减免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部门对检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应依法及时立案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时,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单位积极整改但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全部整改的,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拟作出减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中明确表述确定减免处罚的酌定情节并随卷附单位主动报告和违法行为实际整改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减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通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整改期限超过消防救援部门办案期限的,在办案期限到达前,要收集掌握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对正在积极整改并取得实际成效的,可根据减免行政处罚的条件依法决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并结案。在责令改正期限到期后,复查不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七款进行立案处罚。
第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违规获得减免行政处罚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授权或委托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的乡镇街道对单位主动报告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减免行政处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不超过”的规定包括本数。
本规定中“一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其他期限中的“日”是指自然日。本规定中“一年”的规定是指自然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自查自改报告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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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自查自改报告表(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