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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重点核查内容
一、核查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情况。
在国家和我省技术服务系统备案的单位类型中包含消防安全评估业务的,必须配齐消防安全评估设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各支、大队要督促辖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照上述要求自查,于2023年9月30日前在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设备配备栏逐一上传评估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和实物照片;在质量管理文件栏上传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相关文件。
二、核查消防技术服务设备配备情况。
一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用车辆必须由机构所有,如采用租赁方式,需提供租赁合同和支付的租金证明,并明确租赁期车辆不得再由其他个人使用,专用车辆车身必须有固定的标志标识。
二是所有基础设备包括计算机、照相机、录音录像设备等必须由机构所有,不得以私人物品代替。各支、大队要督促辖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照上述要求自查,于2023年9月30日前在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设备配备栏逐一上传采购合同、发票和实物照片(专用车辆上传车辆照片、行驶证或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证明)。
三、核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一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特别是检测机构,建议按照《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建立完善管理体系;
二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保障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各支、大队要督促辖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照上述要求自查,于2023年9月30日前在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质量管理文件栏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材料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上传。
四、核查从业人员配备情况。
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通知》要求,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编码:4-07-05-04),替代《建(构)筑物消防员》(劳社厅发〔2008〕1号),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设立了“消防设施监控操作”和“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两个职业方向,前者可从事消防设施的监控、操作、日常保养和技术管理与培训等工作,从低到高分为初级(五级)到技师(二级)4个职业等级;后者可从事消防设施的操作、保养、维修、检测和技术管理与培训等工作,从低到高分为中级(四级)到高级技师(一级)4个职业等级。《标准》实施后,依据原《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标准考核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依然有效,与同等级相应职业方向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通用。持初级(五级)证书的人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各支、大队要督促辖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照上述要求自查,必须聘用持中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方向消防设施操作员,于2023年12月31日前整改完毕,并在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重新关联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将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予以自行删除。
五、核查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系统备案情况。
2023年9月1日,总队升级了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获取了人社厅的人员社保信息,并全面比对了在我省系统中备案的所有机构从业人员信息,对社保信息不一致的人员予以删除,对从业人数不再满足从业条件的机构停用其系统使用权限。截至9月9日,在国家系统上备案机构有713家,而在我省系统上的机构仅423家机构,已有300余家机构因从业人数不足被系统自动停止其使用权限。各支、大队要督促辖区被停用系统使用权限机构立即落实整改措施,未整改完的不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