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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办理消防审批事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推进既有建筑更新改造项目,规范既有建筑因活化利用需要而调整使用功能进行报审时,包括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在内的相关工作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查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的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合法合规的既有建筑:
1.已完成规划、施工质量、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民用建筑;
2.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民用建筑,且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合法合规建筑。
第二条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风貌区、传统风貌建筑等既有建筑改造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已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建筑活化利用项目,且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所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按《广州市老旧小区既有建筑活化利用实施办法》(穗建规字〔2023〕3号)执行。
第三条下列建筑业态调整,在不变更房屋(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除外)证载用途的前提下,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建筑外立面风格,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需征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可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申请前应开展由属地镇街或第三方主持的公示环节,充分听取相关利害人意见,并按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涉及的相邻权关系并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相邻权矛盾。
(一)商业建筑(裙房或非超高层建筑主体)内部业态调整或调整为办公用途(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办公除外),包括:
1.商场及商铺(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百货、零售、超市、便利店等);
2.餐饮(奶茶冷饮、茶馆、咖啡、小吃、轻食、饭馆、餐厅等);
3.娱乐(酒吧、KTV、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影视城、电子游艺厅、棋牌、桌游、剧本杀、密室逃脱等);
4.住宿(宾馆、旅馆);
5.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移动通讯营业厅、有线电视营业厅、供水供电营业网点、金融保险、银行网点等);
6.配套商业(中西药店、书报、洗车店、机动车饰品店、洗染店、洗衣干洗、健身房、照相馆、理发美容点、洗浴场所、保健养生、综合修理、废旧物资回收站、物流营业网点等);
7.康养、教育机构(月子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作为整体改造或改造后相对独立的养老中心、午托、幼托、日托服务、托育机构等);
8.医疗机构(宠物医院、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眼科、口腔、体检等);
9.其他(艺术传媒、研发设计、技术服务、地产中介、家政等)。
(二)办公(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办公除外)建筑(裙房或非超高层建筑主体)调整为商业用途,包括:
1.商场及商铺(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百货、零售、超市、便利店等);
2.餐饮(奶茶冷饮、茶馆、咖啡、小吃、轻食、饭馆、餐厅等);
3.娱乐(酒吧、KTV、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影视城、电子游艺厅、棋牌、桌游、剧本杀、密室逃脱等);
4.住宿(宾馆、旅馆);
5.公众服务营业网点(移动通讯营业厅、有线电视营业厅、供水供电营业网点、金融保险、银行网点等);
6.配套商业(中西药店、书报、洗车店、机动车饰品店、洗染店、洗衣干洗、健身房、照相馆、理发美容点、洗浴场所、保健养生、综合修理、废旧物资回收站、物流营业网点等);
7.其他(艺术传媒、研发设计、技术服务、地产中介、家政等)。
(三)在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住宅小区、学校、商务办公区及工业园区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可局部改建为托育、养老、私立幼儿园等功能用房,以适应目前社会发展与周边配套需求。
(四)既有建筑因消防要求需增加室外疏散钢梯和地面成品水箱等设施及构筑物,增设设施及构筑物位于建筑自身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位置不临城市主干道且不会对周边建筑防火间距以及市政道路、消防通道的使用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按现行法规、条例属于允许调整使用功能的情况。
第四条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如拟调整使用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后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该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制度;如拟调整使用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后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该工程实行消防备案抽查制度。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的要求执行,并在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业务平台申报。
(业务平台登录网址http://xfyw.gzcc.gov.cn:8000/)
第六条本意见实施过程中,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等相关要求的,依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信息录入等手续时,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实施意见仅对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相关事项予以明确,申报人应在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前提下,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既有建筑改造如涉及税务、市场监督、环保、城管、卫生、水务等其他行业管理,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按其要求办理。
第九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现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来源:广州市住建部
原文链接:http://zfcj.gz.gov.cn/zwgk/xxgkml/bmwj/qtwj/content/post_94000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