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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一) 耐火极限的概念
耐火极限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止所用时间,用小时(h)表示。
1.承载能力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
2.耐火完整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当建筑分隔构件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
3.耐火隔热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当建筑分隔构件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 耐火隔热性<耐火完整性<承载能力
(二) 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
1.材料本身的属性 2.构配件的结构特性 3.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 4.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 5.材料的老化性能 6.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二、建筑耐火等级的确定
在防火设计中,建筑整体的耐火性能是保证建筑结构在发生火灾时不发生较大破坏的根本。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级标准,不同的建筑物提出不同的耐火等级要求,既有利于消防安全,又有利于节约基本建设投资。
建筑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和吊顶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共分为四级。在具体的分级中是以楼板的耐火极限为基准确定的。
三、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一) 部分厂房和仓库耐火等级的特殊要求
1. 厂房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5)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仓库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多层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的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二) 部分类别、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特殊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4.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6.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7.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8.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注:建筑中的防火墙、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疏散走道隔墙、电梯井的墙以及楼板等构件,不能采用金属夹芯板材。
9.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10.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材料、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为防护层。
四、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
(一)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的特殊要求
1.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注: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等建筑。
3.除1.2.规定外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教学建筑、医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
(二) 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特殊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5.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6.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7.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转载自学川教育@注册消防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