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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
(试行)
“架空层”属于建筑专用词,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规定,架空层是用结构支撑且无外围护墙体的开敞空间,具体指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形成的建筑空间。为满足群众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际需要,对建筑架空层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结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出消防安全要求如下:
一、平面布置
1.架空层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2.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或安全出口,不应经由架空层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通至室外,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3.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停车位数量大于200辆时,其供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2个出入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4.建筑内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门厅区域应采取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措施,并应设置警示标识。
5.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附近除电动自行车外,不应有其他明显增加火灾荷载的易燃可燃物品,不应敷设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和燃气管道。
二、分组停放
6.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规范有序、分组设置,每组停车数量不应超过20辆。
7.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间距不小于2米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米的实体隔墙分隔。
8.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在设置分组时,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每辆电动自行车停放面积应合理规划满足停放需要,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三、防火分隔
9.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架空层时,应采用没有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楼板,与建筑的采光通风井、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其他部分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
10.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防火分隔时,面向室外的架空区域不得封闭,以满足通风排烟需要。
11.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墙面、顶棚、地面等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12.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实施防火分隔时,不得影响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必要时应按分隔后的平面布置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消防设施器材
13.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14.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备适用于扑救A、B、C、E类火灾的灭火器,宜配备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15.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全域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可设置具备火焰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应实时上传至消防控制室或者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五、充电设施
16.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应当由专业人员设计及施工,电气产品、线缆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17.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配电箱,配电箱应设置在具有明显标识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于室外的配电箱应具备防火防虫措施。
18.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或充电桩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充电故障报警等功能。
19.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换电柜或充电桩严禁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具有资格的电工实施。
六、消防管理
20.属地乡镇街道、社区(村)负责组织协调做好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相关工作。
21.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和防火巡查工作。
22.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架空层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23.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
24.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知识宣传和引导,普及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常识,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纳入日常培训演练当中。
来源@茂名消防 202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