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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5.1.13条第4款: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原为强条,被下面通用规范废止)
GB 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3.0.8条第3款: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
案例:某居住小区消防水池及泵房详图中,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仅为500mm,不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