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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教发厅函[2024]20号)的第三条,如下。
消防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一)直接判定(存在任意一条,则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责任的。
2.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
3.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或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GB8624)的。
4.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及防烟排烟系统等,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学生宿舍或午休室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
5.校内施工实施电焊、气焊、切割、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落实现场安全监管的。
6.电动自行车(含电池)入楼或私拉乱接电线、飞线充电的。
7.校园内的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各类房屋建筑,在施工前未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的,或在投入使用前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意见的。校园内的宾馆、饭店、商场(含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8.校园内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9.校园内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包括但不限于外窗被铁栅栏、铁丝网等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等情形)。
10.实验室内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验室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综合判定(存在任意3条及以上,则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的。
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
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外的其他固定消防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不能正常使用的。
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或按要求应设而未设专业消防管理人员的。
5.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6.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7.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8.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9.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10.高层建筑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20%。
11.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