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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装分类
充装过程应分为首次充装和再次充装。首次充装过程要求包括气瓶检查要求、禁止充装要求、容器阀及安全膜片检查要求、气瓶、容器阀及相关配件组装要求、除水及气密性要求、充装方法(或工艺)要求、充装结果检验要求等。再次充装过程除包括首次充装过程要求外,还包括气瓶拆卸要求及灭火剂处置要求。
2、气瓶充装检查内容及要求
气体灭火产品气瓶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符合XF 1203-2014中4.2的要求;
4.2 气体灭火剂充装人员除应符合GB 27550相应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能力:
a)从事气体灭火剂充装的人员应了解所充装气体灭火剂的性能;
b)从事气体灭火剂充装后检验的人员应具有所充装气体灭火剂质量检验能力;
c)从事气体灭火剂瓶组检验的人员应具有气瓶质量检验的能力;并应掌握所充装瓶组及容器阀结构、相关设计参数及工作原理。
b) 国产气瓶应由符合TSG 23规定的生产企业生产;
c) 进口气瓶应具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文件,并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具有检验合格标志;
d) 气瓶的瓶口螺纹应完整、无损坏且应符合GB 13004-2016中7.1、GB 13075-2016中6.1的要求;瓶体外观应符合GB 13004-2016中5.1、GB 13075-2016中5.1的要求;
e) 气瓶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期限内,气瓶使用的容器阀、安全阀、压力显示(传感)器以及相关附件应符合GB 25972-2010中5.1.3、5.1.4的规定,并具有检验合格报告;
5.1.3 外观
5.1.3.1系统各构成部件应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部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
5.1.3.2在灭火剂贮存容器上应标注灭火剂的名称,字迹应明显、清晰。在驱动气体贮存容器上应标注充装气体的名称。
5.1.3.3系统每个手动操作部位均应以文字、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
5.1.3.4系统铭牌应牢固地设置在系统明显部位,注明:系统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代号、灭火剂充装总质量、工作温度范围、生产单位、产品编号、出厂日期等内容。
5.1.3.5系统警示标志应牢固地设置在系统明显部位,对于惰性气体灭火系统警示标志的内容为“本系统动作时喷嘴会喷放出高压气体”;对于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三氟甲烷灭火系统警示标志的内容为“本系统灭火时会分解产生一定量的氟化氢气体”,警示标志的内容应在一般光线条件下距标志3m处清晰可读。
5.1.4 系统准工作状态
系统各操作部件的工作位置、控制盘的控制、监视功能均应处于正常准工作状态;各瓶组的检漏装置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瓶组内介质的充装质量(充装压力)应与瓶组上的标称值一致。
f) 待充装的灭火剂应与气瓶永久性标记中充装灭火剂的名称一致;
g)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应不小于充装灭火剂的最大工作压力;
h) 气瓶的颜色应符合GB 25972-2010中5.4.5的要求或相关规定;
5.4.5 颜色和标志
容器的颜色应为红色。
容器钢印标记和铭牌应分别符合GB 5099、GB 5100的规定。
i) 已使用并重新充装的气瓶不属于首次充装范围。
3、禁止充装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进行灭火剂充装:
a) 未按规定周期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b) 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c) 报废气瓶;
d) 改装气瓶;
e) 瓶组内发现不明气体气瓶。
4、容器阀及安全膜片检查内容及要求
容器阀及安全膜片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容器阀及安全膜片的生产厂家应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资质;
b) 容器阀及安全膜片可见部分应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等缺陷;
c) 容器阀的进出口连接螺纹应完整,不应有超过2牙的缺口,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的1/6,缺口深度不超过牙高的1/3;
d) 容器阀上安装的压力表与被测介质直接接触的部件应采用耐被测介质腐蚀的材料制造;测量范围压力表测量上限应是贮存压力的1.5~2.0倍;压力表标度盘上的零位、贮存压力、工作压力上、下限和测量上限的位置应有刻度和数字表示;标度盘应标明制造厂名或商标、计量单位(MPa)、适用介质、计量标志。使用数字型压力传感装置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 容器阀应符合GB 25972-2010中5.5.1~5.5.5的规定。应保证灭火剂充装时不产生误动作,所有零部件均不得喷出阀门之外或进入管道中,充装后容器阀应保证密封性能、安全性能,如气密性要求、耐压强度要求等。
5、气瓶、容器阀及相关配件的组装要求
气瓶、容器阀及相关配件的组装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气瓶、容器阀及相关配件应符合4.2.2.2及4.2.2.4的要求:
b) 应按设备制造设定的阀体组装扭力矩、采用自动装配方式将容器阀安装在气瓶上;
c) 采用密封胶进行密封的,不应影响容器阀拆卸,且对螺纹不应造成伤害。
6、除水及气密性要求
组装后的气瓶,应通过惰性气体置换、抽真空或热空气烘干等方式进行除水,气瓶内的水分含量应符合表1规定。并应按GB/T 12137-2015中6.3的规定进行气密性检查,气密性检查结果应符合GB 25972-2010中5.2.4的规定。
表1 气瓶水分含量规定
序号 | 灭火剂类型 | 水分含量 |
1 | IG-01 | ≤50×10-6 (体积分数) |
2 | IG-100 | ≤50×10-6 (体积分数) |
3 | IG-55 | ≤25×10-6 (体积分数) |
4 | IG-541 | ≤30×10-6 (体积分数) |
5 | 七氟丙烷 | ≤10×10-6 (质量分数) |
6 | 三氟一溴甲烷 | ≤10×10-6 (质量分数) |
7 |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 | ≤20×10-6 (质量分数) |
8 | 全氟己酮系 | ≤10×10-6 (质量分数) |
9 | 二氧化碳 | ≤150×10-6 (质量分数) |
7、充装方法
气体灭火产品灭火剂充装方法及要求应符合本文件规范性附录A的规定。灭火剂充装应做好记录,并填写《灭火剂充装记录表》,《灭火剂充装记录表》格式见规范性附录B。
8、气瓶拆卸
对于再次充装灭火剂的气瓶,充装前应排放剩余药剂,确保瓶内无压力无药剂残留,再将容器阀从
气瓶上拆下,拆卸时应采用自动拆卸设备并按阀门设定的扭力矩要求进行。
9、灭火剂处置
对于核验后检测结果符合核验标准的灭火剂可继续使用,对于纯度和含水率不达标或其他不适合
继续使用的灭火剂,其处置应符合IS0 14520-1:2024中9.2.1.4的规定。
10、充装结果的检验认定
充装结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认定:
a) 使用电子秤或其他精密测量工具对灭火剂充装量进行称重,并核对设计要求;
b) 对气瓶充装压力按充装温度—压力数据表(或等同采用的相关曲线)进行确认(高压二氧化碳产品除外,按称重法测量)。应符合本文件规范性附录C的规定;
c) 对气瓶进行气密性检测,确保无泄漏;
d) 检查气瓶上的标签,确保其内容包括灭火剂名称、充装日期、充装量、压力、生产厂家等信息,并且标签清晰、牢固;
e) 检查瓶组的外观质量,确保无明显损伤、腐蚀或其他影响使用的缺陷;
f) 应保存完整的充装操作记录,包括充装日期、操作人员、充装量、压力、温度、湿度、抽真空及除水效果等信息。
依据:T/CPQS XF010-2024《气体灭火产品灭火剂充装及产品核验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