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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足浴店等休闲场所,是否每个包间均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表3.2.5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不应低于3.01x。《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2.3-2条:室内最远点至通向疏散走道的门直线距离超过15m的场所,应设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灯。因此,面积大于200m²的单个包间,应设置疏散照明。包间室内最远点至疏散门直线距离超过15m时,应设置出口标志灯。
依据: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3.2.5照明灯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建、构筑物设置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13.2.3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消防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火灾时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民用建筑及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1)开敞式疏散楼梯间;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3)建筑面积超过400㎡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
2 设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3)室内最远点至通向疏散走道的门直线距离超过15m的场所,应设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