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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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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由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消防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深圳市高新投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安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和本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德海艾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余姚市永创电磁阀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安徽芯核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湖北三沃力源航天科技有限公司、齐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哲弗智能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市美泰喷雾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八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雷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纽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北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朝华鼎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泽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科久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利达华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达克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卓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沈阳二一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华川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江苏桐方消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电工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克林斯曼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森基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西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敏传感器有限公司、远景动力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协鑫储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科贝伦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及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东华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湖北远传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正华同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云侦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作战训练处、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宝安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储消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菲博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普瑞赛思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慧榕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翼捷工业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科远达(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道合顺传感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环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特普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青鸟环宇消防系统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大学、北京慕成防火绝热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同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兴太湖能谷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振航机电有限公司、北京西门子西伯乐斯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华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庞贝捷涂料(昆山)有限公司、缔群(上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大连度达理工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成航分公司、沈阳新光航宇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天津福赛尔智慧消防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纳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蓝鲸高领(北京)标准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蓝鲸高领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磊、崔海浩、曹子江、王以丹、刘敏、石保敬、郑永华、许伟成、王宇、胡逸龙、王新峰、余建宏、汪建德、李争、李东风、赵玉全、鲁锐华、袁志超、谢少锋、范首、王亮、张巍、刘华军、张瑞昌、徐凡席、李月松、刘大勇、邱文波、朱兴国、陈洪颖、孙亚军、吴鹏飞、吴敏思、董晓卫、王青松、郭梁、于建斌、王存惠、张楠、成爱其、林俊、曾强、陈昌鹭、冯雨、张宏、柯章驹、程浩、付巧宇、王飞、沈波、廖荣华、张仕伟、陈正友、刘伦、魏晓哲、彭攀攀、胡伟、瞿浩、张碧华、王敏、侯祖贵、张敏敏、李甲太、孙静美、戚培君、石来增、高相臣、谢水生、曾招停、王忠、李磊、慕雷、严建伟、吴建斌、罗振航、吴云隆、钱龙、程昕、曹中信、宋辰、蒲志勋、韩凤娟、辛帅、周毅、林飞平、沈刚、张奥辉、郭才智、时学瑞、李勇、吴越、刘琛、官洪运、闫学兵、陈曦、石天宇。
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系统技术细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化学储能电站(以下简称储能电站)消防总体要求、总平面布局、电池管理与热失控预警、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灭火系统设计选型、防爆泄爆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额定功率为500kW且额定能量为500kW·h及以上储能电站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移动式储能系统,其他规模和类型储能系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03 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指数测定方法
GB/T 12244 减压阀一般要求
GB 15322.1 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68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T 17626 (所有部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GB/T 36276 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
GB/T 42313 电力储能系统术语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 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898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048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DL/T 2528 电力储能基本术语
DL/T 5707 电力工程电缆防火封堵施工工艺导则
XF 61-2010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XF 1149 细水雾灭火装置
DB32/T 4682-2024 预制舱式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站消防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6276、GB/T 42313、GB 51048、DL/T 252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化学储能电站 Electrochemical energy storage power stations
采用电化学电池作为储能元件,可进行电能存储、转换及释放的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按电池类型可分为铅酸电池、锂离子电池、液流电池、钠硫电池和多类型电化学储能等。
3.2 电池预制舱 prefabricated cabin for battery
用于安装储能电池系统,便于在工厂进行组装、运输和现场进行快速安装的舱(柜)体,由箱体、支架、温度控制和通风等辅助设施组成。
3.3 储能单元 energy storage unit
电池组、电池管理系统及与其相连的功率变换系统组成的最小储能系统。
[来源:GB 51048-2014,2.0.1]
3.4 防火单元 fire protection unit
在储能电站内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延缓火灾向储能电站内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4 符号与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AN:控制器局域网(Controller Area Network)
SOC:电池的剩余电量与其额定容量的比值(State of Charge)
SOH:电池当前可用容量与新电池的可用容量的比值(State of Health)
5 总体要求
5.1 储能电站整体设计应结合电化学储能技术发展水平、规划、环境条件、土地、消防救援和建筑条件等因素,并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生态环保、便于安装和维护的要求。
5.2 储能电站安全设计应根据电池类型、整站布局、电站规模等因素,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落实现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锂电池、铅酸/铅碳电池系统宜考虑储能系统本体和外部防火灭火技术,合理评估设置灭火冷却系统、通风排烟和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等,保证持续控火、降温、排烟,防止电池复燃和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发生爆炸事故。液流电池系统设计时应具有漏液后的防护与处理措施,降低其他设备的损坏风险,应具备漏液报警功能及紧急停机功能。
5.3 储能电站应根据应用需求、接入电压等级、电化学储能类型、特性和要求及设备短路电流耐受能力进行设计。
5.4 除电气安全风险外,储能电站应充分考虑以下安全风险:
a) 锂电池电解液可燃、有毒,具有挥发性,液流电池电解液具有强腐蚀性;
b) 锂离子电池热失控会产生H2、CO、CH4、HF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气体积聚存在中毒、火灾甚至爆炸风险;
c) 锂离子电池明火扑灭后有复燃风险;
d) 户内布置的液流电池系统具有凝露引起事故的风险。
5.5 储能电站电池管理系统、消防系统等设备应通过型式试验,其选型和配置应能满足储能电站应用场景需求。
5.6 储能电站建设和运维除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 基建要求
6.1 储能电站站址选择除应符合GB 51048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不贴邻或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b) 不设置在具有可燃性粉尘、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c) 不设置在重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
d) 宜设置在市政消防管网覆盖区域或靠近可靠水源。
6.2 锂离子电池设备间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不应设置在有人生产生活的建筑物内部,不应设置在无法实施消防救援的建筑物楼顶。锂离子电池、铅酸(炭)电池、液流电池储能电站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1048的相关规定。
6.3 锂离子电池、铅酸(炭)电池电力设备间(预制舱)、电池架、隔板等线缆开孔部位应采用防火堵料封堵密实。电缆防火封堵应符合DL/T 5707的规定。
6.4 电池设备舱(室)内装修材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级。储能电站内,电池预制舱应在室外集中布置,与其他功能区域分开,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与站外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1048的规定。
表1 电池预制舱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设备的防火间距
6.5 液流储能电池间内的电解液储罐、电解液管道、电解液输送泵采用的材料应具有抗酸腐蚀性。
6.6 锂离子电池、铅酸(炭)电池预制舱应单层布置,单个防火单元内所有电池舱的电池额定能量之和宜不大于10 MW·h。
6.7 储能电站应设置围栏或围墙。电池预制舱与围墙或围栏的间距不宜小于5m;当小于5m时,宜采用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电池预制舱外廓。
6.8 储能电站应设置废水池,用于收集灭火后的污水。废水池的规格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6.9 储能电站站区应至少设置一个供消防车辆进出的出入口,出入口净宽、净高不应小于5m。站区内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扑救场地,如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回车场。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GB 55037的相关规定。
7 电池管理系统和电池热失控预警
7.1 锂离子电池、铅酸(炭)电池室/舱内应设置H2或CO气体探测器,液流电池室内应设置H2气体探测器,每个电池模块宜单独配置探测器。
7.2 液流储能电池系统下方应设置液体泄漏报警装置,报警信息应能及时传送至就地及远程监控系统,并与电池停机运行联锁。
7.3 电池管理系统应具备过压、欠压、压差、过流、短路保护、绝缘保护等电量保护功能和过温、温差等非电量保护功能;具备过温、可燃气体等非电量保护功能,宜具备簇级隔离控制功能,能发出分级告警信号或跳闸指令,实现就地故障隔离。
7.4 电池管理系统应具有与气体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接口,接收火灾预警及火灾探测信号,发出相关联动控制指令;电池簇并网时,应具有防孤岛、防环流等相应保护措施;必要时,具有将电池簇超温告警信号传输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
7.5 锂离子电池、铅酸(炭)电池模块的温度采集点应覆盖全部电池单体、电池模块正负极端子。
7.6 电池管理系统应具有与监控系统、储能变流器、其他管理层级电池管理系统等设备进行信息交互的功能,并宜具有与消防系统、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等设备进行信息交互的功能。
7.7 报警信息应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级报警信息为需要立即停机或停电处理的报警信息,二级报警信息为需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报警信息,一级报警信息为需要加强监视及二、三级报警复归的报警信息。
7.8 发生一级和二级报警时,电池管理系统应对报警信息前后各30s的模拟量和状态量进行记录。
7.9 电池管理系统应具有如下报警联动功能:
a) 电池管理系统应在一级报警发出后300ms内发出停机指令,并在5s内断开电池簇或电池阵列充放电回路;
b) 系统应在二级报警发出后300ms内发出降低电池运行功率指令;
c) 系统宜在三级报警信息发出后300ms内启动电池降温冷却和排风系统。
7.10 应支持控制电池簇和电池阵列的投入和退出。
7.11 应具有均衡功能,均衡方式可采用主动均衡方式和被动均衡方式中的一种或两种。
8 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
8.1 电池舱配置的火灾探测器应至少包含H2或CO可燃气体探测器、温感探测器、烟感探测器,其中液流电池室应配置H2探测器,满足电磁兼容、防爆要求,探测器厂家应具有相应资质权威机构提供的测试报告。
8.2 电池室/舱外及值班室应配置气体浓度显示和提示报警装置,电池室/舱外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紧急启停按钮。
8.3 火灾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备用电源输出功率和容量应符合GB 50116的相关规定。
8.4 应具备自动、连续或周期性采集温度、烟气等火灾或火灾风险信息的功能,监测状态参量应支持在储能舱(室)和储能电站监控舱(室)同步实时显示。
8.5 储能电站的消防系统、通风空调系统、视频与环境监控系统之间应具备联动功能,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GB 50116的相关规定,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符合GB 16806的相关规定。
8.6 当H2或CO浓度大于50×10-6(体积分数,下同)时,应联动断开舱级和簇级直流开断设备,联动启动通风系统和报警装置。
8.7 应支持自动与手动两种工作状态,并能将工作状态上传到监控系统。其中:
a) 自动状态下,系统监测到发生险情时,自动发出灭火装置启动信号和火灾声光报警信号;
b) 手动状态下,系统只发出火灾声光报警信号,除强制启动信号有效以外的任何情况下,不能输出启动灭火装置控制信号。
8.8 通信接口应满足监测数据交换所需要的、标准的、可靠的现场工业控制总线、以太网络总线或无线网络的要求。
8.9 应具备自检功能,支持根据要求将自检结果远传至储能电站监控舱(室)。
8.10 报警装置应设置在电池舱外壁和有人值班的场所。
8.11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符合GB 15322.1的相关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能探测H2或CO可燃气体浓度,具有输出控制功能,支持设定可燃气体浓度动作阈值;
b) 探测器量程与准确度的要求应符合GB 15322.1的相关规定;
c) 响应输出信号能同时接入通风系统、电池管理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d) 探测器在出现故障时能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信号;
e) 舱级探测器选用防爆型,符合3C认证。
8.12 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上传到储能电站监控系统。
8.13 电池预制舱与其他功能区域的火灾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宜分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GB 50116、GB 50229和GB 55036的规定。
8.14 火灾报警及其联动控制装置宜设置在消防设备舱(室)或二次设备舱(室)内。当设置在二次设备舱(室)时,消防控制设备区域宜与其他设备区域分开布置。
8.15 电池预制舱外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警报器、气体喷洒指示灯,步入式电池预制舱内探测器宜安装在中间走道顶部。探测器安装间距应符合GB 50116的相关规定。
8.16 固定自动灭火系统的启动应根据“先断电、后灭火”的原则,在先行断开舱级和簇级直流开断设备后,可启动灭火系统进行灭火。
8.17 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在接收到可燃气体告警信号和火灾报警信号后,应根据既定防火和灭火策略,自动启动灭火系统。
8.18 集控中心应设置消防远程集中监控系统,对本地区储能电站全部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设备实施集中图形显示,实现实时监视、火警处置、故障报警、远程应急操作、设备状态信息显示和查询打印等功能。
9 灭火系统设计选型
9.1 选型要求
9.1.1 锂离子电池、铅酸(炭)电池室/舱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灭火系统的配置应覆盖模组级、簇级、舱级消防需求,并满足扑灭火灾和持续抑制复燃的要求,每个电池模组、簇应单独配置驱动执行机构及灭火介质喷头或探火管。
9.1.2 自动灭火系统应具备远程自动启动和应急手动启动功能,自动灭火系统喷射强度、喷头布间距等设计参数应符合GB 51048的相关规定,灭火系统的驱动执行机构应符合XF 61-2010第5条的要求。
9.1.3 灭火介质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和降温性能,自动灭火系统应满足扑灭火灾和持续抑制复燃的要求。模组级宜选用洁净气体(全氟己酮、气溶胶、液氮、细水雾等洁净气体灭火剂),簇级、舱级宜选用水消防灭火系统,保证持续控火、降温、排烟,防止电池复燃和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发生爆炸事故,并应有利于外部救援力量的应急处置和消防救援。
9.1.4 中大型储能电站的电池预制舱内应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灭火系统应满足扑灭模块级电池明火且不复燃的要求,系统类型、流量、压力等技术参数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根据DB32/T 4682-2024中附录A电力储能用模块级磷酸铁锂电池实体火灾模拟试验验证。在工程应用中采用实体模拟试验结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系统设计流量、压力、浓度、灭火剂喷放时间等技术参数不小于试验结果;
b) 喷头规格型号、布置方式与试验方案相同;
c) 灭火控制策略与试验方案相同。
9.1.5 小型储能电站的电池预制舱内宜设置由喷头、管路、阀门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给水装置组成的开式水雾(淹)控火系统。系统给水装置进水口手动阀门与被保护的电池预制舱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喷头、管路、阀门应采用铜质或钢质材料。
9.1.6 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消火栓、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的设计选型应符合GB 50974、GB 55037的规定。
9.1.7 灭火系统选型设计时应满足2分钟内扑灭明火,并在48小时内不复燃的要求。
9.2 全氟己酮灭火系统
9.2.1 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设计喷放时间、灭火浸渍时间等关键参数应至少经模组级热失控灭火试验确定。
9.2.2 灭火系统同一防护区的多台灭火装置,同时启动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0.5s。
9.2.3 灭火系统的供电系统应配置备用电源,在停电状态下灭火系统正常运行不应少于24h。
9.2.4 灭火系统同一防护区内应由两只及以上独立的、不同种类的火灾探测装置的报警信号,作为灭火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应根据防护区的空间大小和结构配置。
9.2.5 灭火系统信号传输带宽应满足实际要求,时延不应大于150 ms,丢包率不应大于1×10-3,时延抖动不应大于50ms,丢包误差不应大于1×10-4。
9.2.6 灭火系统应具备良好的电磁兼容性,并符合GB/T 17626(所有部分)的要求。
9.2.7 灭火系统接收启动灭火装置的火灾探测信号的数量和种类应可预设。
9.2.8 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两种操作方式,手动控制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9.2.9 自动控制与手动控制转换装置应设在便于操作的地方,手动控制操作装置应设在现场便于操作的地方或消控中心。
9.2.10 灭火剂储存装置使用后,应在72h内重新充装并恢复到正常状态,否则应配备相同的灭火剂储存装置备用。
9.2.11 灭火系统密封圈材质宜选用丁腈橡胶、PE材质,也可以选用EPDM橡胶材质,或经过相容性试验符合要求的其他材质。
9.2.12 灭火系统喷洒装置及其延长管件宜选用不锈钢、黄铜材质。
9.2.13 灭火系统喷头应根据灭火系统的设计供给强度、保护面积和喷头特性确定,并符合GB 50370的要求。
9.2.14 灭火系统在额定工作压力和最大供气流量下,灭火剂驱动装置的出气量和出气压力应满足在规定时间内将灭火剂全部喷射出去,氮气发生器、喷嘴和内部连接部件应工作平稳、安全可靠。
9.2.15 灭火系统喷嘴应符合GB/T 12244中气体减压阀的要求,灭火系统喷头应根据灭火系统的设计供给强度、保护面积和喷头特性确定,应根据实体灭火测试。
9.2.16 灭火系统连接喷嘴与灭火剂贮存装置之间的管路的气密性应符合额定工作压力要求。
9.2.17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标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额定工作压力的1.5倍。
9.2.18 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装置上应设铭牌,标明药剂种类、型号、出厂及充装日期。不同种类、不同牌号、不同批次的灭火剂不得混装。
9.2.19 灭火系统灭火剂驱动装置宜采用氮气发生器供气驱动或内贮压氮气驱动。
9.2.20 灭火系统灭火剂贮存装置、管路、喷嘴之间宜采用螺纹连接方式。
9.3 气溶胶灭火系统
9.3.1 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设计喷放时间、灭火浸渍时间等关键参数应至少经模组级热失控灭火试验确定。
9.3.2 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
9.3.3 灭火系统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支持设置0~30s的可控延迟时间,在延迟时间内应采用警报或广播指导人员疏散,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喷射。
9.3.4 灭火系统同一防护区内应由两只及以上独立的、不同种类的火灾探测装置的报警信号,作为灭火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切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外便于操作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宜为1.5m。
9.3.5 灭火系统喷口与被保护电池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5m,且与电池模组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9.3.6 灭火系统的驱动及发生装置可采用化学方式或电控方式,电控方式同时应符合XF 61的规定,并应有确保失误动作的措施。
9.3.7 灭火系统的电控动力源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9.3.8 直流备用电源蓄电池应保持完好,额定输出电压应不高于24V,备用电源保持时间不少于24h,备用电源应能自动充电,完全充电时间不应大于48h。
9.4 液氮灭火系统
9.4.1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9.4.2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9.4.3 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应大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1倍。
9.4.4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31%,电气火灾的灭火浓度为31.9%。
9.4.5 当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其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确定。
9.4.6 在发生火灾出现大面积停电的情况下,工业氮气供气管网的可供灭火使用的氮气最小储存量,应大于各个防护区中最大的灭火剂用量。
9.4.7 启动控制装置宜设置在防护区外室内场所并有保护装置,不应设置在露天场所。
9.4.8 启动控制装置的存放场所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并应设置消防电话和应急照明灯。
9.4.9 启动控制装置存放场所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存放场所的环境温度应为-10℃~50℃。
9.5 细水雾灭火系统
9.5.1 水系统水喷雾(淋)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用水量应根据相应技术标准确定。
9.5.2 当电池预制舱内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时,除应符合GB 50898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采用电池模块级局部应用的开式系统,持续喷射时间不小于1h;
b) 水雾应全覆盖模块内部,快速充满模块外部和舱内其他空间;
c) 灭火系统具有自动、手动、现场机械启动方式;当电站无人值守时,具备远程应急启动方式;
d) 灭火系统设计时,考虑施工吊装、可燃气体爆燃(炸)等造成舱体变形导致灭火系统管路受损因素,增加防变形技术措施;
e) 灭火系统的分区控制阀箱,不设置在被保护的电池舱体上;
f) 除灭火性能外,灭火系统组件符合XF 1149的规定。
9.6 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
9.6.1 设置在市政消火栓或贴邻发电厂(变电站)的消火栓保护半径范围内的小型预制舱式储能电站,当消火栓流量大于20L/s时,可不设消防给水。其他储能电站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9.6.2 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优先选用市政给水,在没有市政给水的情况下,也可采用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采用天然水源时,枯水期应仍能保证有效水量,取水口应有保证可靠取水的防污、防杂物措施。
9.6.3 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1起火灾灭火所需最大用水量计算。1起火灾灭火所需最大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室外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
b) 水喷雾(淋)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用水量应根据相应技术标准确定;
c) 其他功能区域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GB 50974的规定。
9.6.4 储能电站室外消火栓系统符合下列要求:
a) 消火栓宜在场地内路边均匀布置,间距不应大于60m,检修阀之间的消火栓数量不应大于5个;
b) 消火栓设置数量应符合灭火救援要求,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不应少于4支,消火栓出水量不应小于20 L/s;
c) 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
d) 寒冷地区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
e) 电站内应设置消防箱,内部配置多功能消防水枪、DN65有衬里消防水带、消防扳手,并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10 防爆泄爆
10.1 预制舱的箱体宜设置爆炸泄压防护装置,保障泄压装置应在电池化学热失控发生火灾爆炸时瞬间完全开启,通过泄压口释放箱体内爆炸压力,泄压防护装置打开时不应影响人可能行走的区域。
10.2 爆炸泄压装置正常使用时应为封闭的泄压口,在箱体内电池热失控产生H2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时,具有释放箱体内爆炸压力的功能。
10.3 爆炸泄压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泄压装置的静开启压力不大于0.01MPa 22℃;
b) 不同浓度的氢气爆炸指数按GB/T 803的规定测定;
c) 泄压装置最大受控爆炸压力应不超过箱体的耐受强度。包括被保护箱体上所有未设计具有泄压功能的门、窗部件的设计强度;
d) 泄压装置的有效泄压面积应不小于理论泄压面积;
e) 箱体理论泄压面积的计算应考虑箱体内电池等设备所占容积。箱体内部设备设置位置不能阻挡泄压口;
f) 泄压装置设计结构应保证在装置爆破时,不产生碎片及抛射物;
g) 泄压装置应通过在空气中的4.0%及75.6%体积浓度的两项条件下燃爆试验验证。
11 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具备联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启动时每分钟排风量不小于电池舱容积(可按照扣除电池等设备体积后的净空间计算),合理设置进风口、排风口位置,保证上下层不同密度可燃气体及时排出舱外且不应产生气流短路,排风口的设置不应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正常运行时,通风系统应处于自动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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