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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消防安全服务保障,我国很多省市都出台了“3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的政策,现汇总全国部分地区政策如下:
1、北京市
依据《聚焦打造“北京服务”持续优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六项措施》,自2024年6月28日起,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2、天津市
天津市武清区消防救援支队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提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对象为公众聚集场所,但30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办理。
3、上海市
依据《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本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分类分级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歌厅、舞厅、录像厅、游艺厅、网吧、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房间的场所、具有桑拿服务功能房间的场所等。(二)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礼堂、会堂、游乐场所、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等。
4、江苏省
依据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本数)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溜)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足疗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对场所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前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办理。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民宿(农家乐),对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不纳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办理。
5、浙江省
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明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若干事项的通知》,建筑面积未达到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以不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其主动申请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重庆市
依据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印发的《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消防安全服务保障二十四条措施》,除公共娱乐场所外,其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减少小微企业办事环节。
7、四川省
依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的通知》(川消函〔2021〕59号),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再申请开业前检查。
8、山东省
依据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的通知》,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但当事人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予受理。
9、宁夏回族自治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深化“放管服”和消防执法改革优化公众聚集场所行政审批办理的通知》(宁消〔2021〕117号),对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再要求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场所主动要求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依据《新疆优化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八项措施》,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以不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但申请人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予受理。
11、河北省
依据《河北省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冀三重四创五优化﹝2021﹞1号),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上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辖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和办理。
12、广西壮族自治区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所在建筑的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住建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纳入投入使用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13、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明确,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歌厅、舞厅、录像厅、游艺厅、网吧、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房间的场所、具有桑拿服务功能房间的场所等(建筑面积不限)。(二)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礼堂、会堂、游乐场所、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
14、内蒙古
根据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关于重申便民利民有关工作措施等事宜的通知》(2018年6月8日),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人数不超过50人且设在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首层的小商店、小超市、小餐馆,免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15、四川省中江县
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的通知》(川消函〔2021〕59号)要求,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再申请开检。
16、甘肃省临夏县
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前提下,县域内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部分地市级或以下级别的地区可能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未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