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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店盗窃不成,故意燃放花炮酿火灾!

    因怨恨店主存放在店里的钱太少,4个未满18周岁小青年在盗窃一花炮店后,竟然将被盗店里的花炮点燃发泄,结果不但将花炮店烧毁,还殃及了邻舍。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凌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凌某今年25岁,曾因盗窃被拘留,去年9月13日凌晨,他伙同金某等4人(其他3人均另案处理),来到射阳县城红旗路上的一家花炮店,抬起花炮店的卷闸门,然后由金某钻进店内盗窃。由于该店专营花炮,并无其他物品,加之该店夜晚无人值守,歇业前都要将现金带走,因此金某翻遍了屋内,只找到50块零钱。

    对此,金某心怀怨恨,钻到门外后,向凌某提出把店内的花炮点着。凌某不但未加阻止,还向金某提供打火机,并叫金某把花炮搬到门口倒下来对里轰,以防在里面点燃伤及自己。金某照办,搬出一花炮,用凌某提供的打火机将烟花点燃后逃离现场。

    这次引发的火灾造成花炮门市内烟火、鞭炮及门市房屋被烧,附近车行门市和一饭店内的部分物品及屋顶受损。路人报警后,消防官兵赶到场将大火扑灭。

    法院审理认为,凌某目无法制,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放火行为,破坏公民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凌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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