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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森林防火条例将听证 最高罚款提高100倍

  据昆明市林业局消息,新的《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下周五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前制定实施的《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比,新的《条例》不仅增加了处罚项目,同时加大了相关处罚力度,最高罚款提高100倍。
  
  《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补种树木,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对当事人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违反森林防火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的《条例》中,对违规进行野外用火的处罚力度,明显比《规定》中的处罚力度要大很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个人的处罚额度均提高20倍,且增加了对单位的处罚规定。引发森林火灾的处罚额度最高由500元提高到5万元,提高了100倍。
  
  新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对比表:

原来

现在

  凡雇请人员进入林区作业的,雇主应当对其加强管理,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发生森林火灾。雇主未尽到责任,雇员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雇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对经营单位的处罚进行了细化明确,处罚额度最高达5万元。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影响扑火救灾的;有森林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限期内不加消除的,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如造成危害和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处理。

  针对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人员处罚力度也有所加大,并将对单位与个人的处罚力度分开细化,处罚最高额度由500元提高到2000元,提高了4倍。

空白

  新增4项处罚条款。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森林防火通道的,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相应罚款。  

  非法使用、侵占和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的,情节严重者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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