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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取行业标准WW/T0126-2025《文物建筑点起火灾防控技术规范》第7章。
7 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防控措施
7.1 文物建筑用电的一般规定
7.1.1 文物建筑中宜优先选择具有防火性能的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应选择外护套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电线电缆。
7.1.2 除需要不间断供电的用电设备外州,文物建筑中的用电设备在使用结束后,应切断设备供电电源。
7.1.3 文物建筑确需使用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和电动车辆充电桩时,应在文物建筑本体外集中设置,并应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持绝对的安全距离。
7.1.4 正在修缮中的文物建筑,应做好临时用电线路、设备的防护及管理。
7.1.5 参观游览类文物建筑内部,除需要不间断供电的用电设备外,不宜进行其他用电行为;照明灯具的光源应采用LED等冷光源、灯具外壳应采用不燃材料。
7.1.6 参观游览类、文化展示类、居住类、经营服务类、公益办公类、生产加工类及其他类型文物建筑内部,除为满足生活、经营、办公、教学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等设备用电外,不宜有其他用电行为。
7.2 电气火灾隐患监控系统
7.2.1 通用要求
7.2.1.1 文物建筑电气火灾隐患整改后,宜设置电源管理系统或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同时设置电源管理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采用统一的电气火灾隐患监控管理平台;电源管理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破坏文物风貌。
7.2.1.2 系统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选择符合国家消防产品准入制度规定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
b) 宜选择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与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组成的系统;
c) 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与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可采用有线或无线通讯方式;
d) 产品的技术性能应满足设置场所环境温度、湿度及防护等级的实际需求;
e) 应选择纯阻性或具有补偿功能的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7.2.1.3 文物建筑设置的电源管理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宜具有实时监测每一个配电回路工作电压、电流等运行参数,并具有工作电压、电流超限报警功能。
7.2.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选型和设置除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7.2.1.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GB50166的规定。
7.2.2 参观游览类、公益办公类、生产加工类、配电系统集中管理的经营服务类文物建筑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7.2.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观游览类、公益办公类、生产加工类、配电系统集中管理的经营服务类文物建筑可不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a) 配电回路采用阻燃性能为A级的阻燃耐火电线电缆、线路敷设方式符合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且选用具有防火性能用电设备的文物建筑;
b) 平时无人使用,偶尔有人参观游览,内部只有照明及监测报警设备用电,且无人参观游览期间,除监控报警设备用电外没有其他用电行为的参观游览类文物建筑。
7.2.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观游览类、公益办公类、生产加工类、配电系统集中管理的经营服务类文物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a) 不符合7.2.2.1a)条规定的文物建筑;
b) 设置需要长期通电运行用电设备的文物建筑。
7.2.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观游览类、公益办公类、生产加工类、配电系统集中管理的经营服务类文物建筑可不设置故障电弧探测器:
a) 照明灯具与其他用电设备共用同一配电回路的文物建筑;
b) 照明灯具采用阻燃性能为A级的阻燃耐火电线电缆、线路敷设方式符合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级灯具及其配件的文物建筑。
7.2.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观游览类、办公教学类、生产加工类、配电系统集中管理的经营服务类文物建筑宜设置故障电弧探测器:
a) 照明灯具采用单独的配电回路,且配电线路采用阻燃性能低于A级的电线电缆;
b) 灯座、灯头等灯具配件无阻燃性能。
7.2.2.5 参观游览类、公益办公类、生产加工类文物建筑可不设置限流式电气火灾保护装置,但应设置确保在非营业期间能关断建筑内所有用电设备电源的断电开关。
7.2.2.6 参观游览类、公益办公类、生产加工类、配电系统集中管理的经营服务类文物建筑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选择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与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组成系统,探测器应采用有线或者无线通讯方式与监控设备连接;
b)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建筑配电间级配电箱的出线端,设置要求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c) 文物建筑中应设置用电设备断电开关,确保在非营业、生产期间能关断建筑内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
d) 每个单独设置的照明配电回路宜设置故障电弧探测器;
e)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设置在配电箱内或者配电间内。
7.2.2.7 参观游览类、公益办公类、生产加工类、配电系统集中管理的经营服务类文物建筑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置在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设置的消防值班室或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内;
b) 应能集中接收并显示文物建筑范围内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工作状态信息;
c) 宜采用无线通讯方式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推送探测器报警信息。
7.2.3 居住类、配电系统分散管理的经营服务类文物建筑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7.2.3.1 居住类、配电系统分散管理的文物建筑可不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7.2.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住类、配电系统分散管理的文物建筑可不设置故障电弧探测器:
a) 照明灯具与其他用电设备共用同一配电回路的文物建筑;
b) 照明灯具采用阻燃性能为A级的阻燃耐火电线电缆、线路敷设方式符合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级灯具及其配件的文物建筑。
7.2.3.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住类、配电系统分散管理的文物建筑宜设置故障电弧探测器:
a) 照明灯具采用单独的配电回路,且配电线路采用阻燃性能低于A级的电线电缆;
b) 灯座、灯头等灯具配件无阻燃性能。
7.2.3.4 居住类、配电系统分散管理的文物建筑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流和温度监控探测器。
7.2.3.5 居住类、配电系统分散管理的文物建筑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宜选择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与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组成系统;不具备条件组成系统时,可以选择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但应在建筑内便于观察的部位设置报警指示灯,监控探测器报警后,应点亮报警指示灯;
b) 建筑内每个配电回路均应设置限流式电气火灾保护装置;
c) 每个单独设置的照明配电回路宜设置故障电弧探测器;
d) 故障电弧探测器和限流式电气火灾保护装置宜设置在建筑的配电箱中,并具有联动切断户内用电设备供电电源的功能;
e) 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配电回路应设置与该回路同时使用用电设备最大功率相匹配的限流式电气火灾保护装置。
7.2.3.6 居住类、配电系统分散管理的文物建筑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置在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者消防监督管理部门中设置的消防值班室、消防控制室或者消防控制中心内;
b) 应能集中接收并显示文物建筑范围内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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