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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安部统计显示:我国2006年至2010年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平均合格率分别为54.09%、64.51%、75.34%、79.06%和86.0%,不同类别的消防产品其合格率不一致,有些消防产品合格率很低,消防产品质量低劣的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由此可见,我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还存在诸多不到位。消防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安全产品,被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的公共安全类产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是当前消防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对消防产品管理的发展方向和管理方式探讨如下。
一、消防产品监管不力及成因分析
1、消防产品监管缺少有利的执法环境。目前对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消防产品的处罚,依据的是《消防法》第六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和《产品质量法》第50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但消防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却很难顺利执行,主要是执法程序复杂,消防部门对确认消防产品的合格与否调查取证难度很大、时间也很长。同时,与当今地方党委政府的为了创造良好的招商引资软环境,一味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安全检查及消防办案的法定办结时限存在严重冲突,导致消防部门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也苦于无充足证据而无法处罚和深度管理。
2、使用者消防安全意识差,为造假者开辟市场。部分使用者把消防产品等同一般的商品,不明白消防产品是特殊的公共安全产品,它有一套严格的管理要求,致使在使用中上了销售或施工企业的当,无意中就成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消费同伙,不知情就成了违法者;部分使用者消防安全意识差,只求价廉物美、不重安全指标的心态为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开辟了市场。消防产品技术要求高,生产厂家少,难免造成价格垄断现象,但一些使用者多为考虑投资成本,而不注重产品质量。甚至一些使用者认为一些配备的灭火器、自动报警、灭火设备可能永远也用不着,只要有,只要能把消防部门应付过去就行,至于质量好坏无关紧要。
3、消防产品部门监督管理配合不力。《消防法》第25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目前法律规定我国的消防产品监管是不同的多个政府部门分领域管理,质量监督部门管理生产领域的产品,工商部门管理销售领域的产品,消防部门管理使用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三家分别实施的。这三家在消防产品管理方面是串行工作,并不是并行工作。消防产品管理尽管是三家的职责,但是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侧重点,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变化,他们不可能始终仅把视点放在消防产品方面,工商和质监部门对消防产品的管理开展不能形成一贯性,能够一贯关注和加强消防产品监管消防产品问题的监管部门仅有公安消防部门。由于职能所限,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产品的使用领域中充分发挥监管作用,但却无法在消防产品生产、销售领域广施拳脚,这就难能事遂人愿了。
4、消防产品部门监督联动长效机制流于形式。在消防产品专项治理中,习惯于采取多个部门联合行动的方式,也会取得一些成效,但这种联合行动只能在一定的时期来采取,不可能成为随时有效的最佳机制,所以往往是“其兴也勃然,其亡也忽焉”,发起时势若雷霆万钧,过去后难免出现“雨过地皮干”的现象,政府各部门的联合行动无法保持长效,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
5、消防警力不足,消防监督员素质不高,弱化了消防产品监管力度。消防产品管理技术性强,消防监督员大多未接受过消防产品技术方面的培训,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对消防法规及消防技术规范掌握的比较全面,而对消防产品管理并不十分理解,加上消防监督员编制数量少,任务重,消防监督员无太多精力来深入细化管理消防产品,导致对消防产品不会管、不敢管。现在各地生产的消防产品种类品牌又繁多,致使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消防产品有了市场,使用者认为有检验报告的消防产品均为合格产品,弱化了消防产品的监管。导致在对消防产品的监督一般仅核查其《检验报告》、《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及《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产品证书资料,不对产品一致性和产品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测试,不能有效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二、对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思考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事关火灾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的大局,事关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针对以上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不力及成因,笔者结合多年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践,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1、出台和完善消防产品管理的相关法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应做到有法可依,及时启动针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定,加快消防产品管理相关法规的修订进程,加大查处和打击违法消防产品,在《消防法》及相关法规的修订完善过程中,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产品责任体系的主体责任,明确固化部门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机制,出台更严、更优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对消防产品的处罚依据和处罚力度。
2、实行产品监理制度。我国已经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消防设施工程属建筑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应实施工程监理,或者直接纳入建筑工程监理内容。消防设施工程监理即资质监理和质量监理,其中一项就是对消防产品质量的检验监督,由于监理公司基本上都在工地现场监督,相对公安消防机构能更早、更直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从选用、采购、进货、安装、验收各阶段都能跟踪监督到位,故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工程监理制度,是避免建筑工程选用安装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一项有力措施。
3、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建立起消防产品层管级网络。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第4.2.1条“检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能力”的要求,各地应对从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组织统一培训,对实施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的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考试制度。在实施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时,至少应有一名具备现场检查判定岗位资格的执法人员参加检查并在相应的检查记录和法律文书上签字。各省消防总队应定期集中组织“消防产品监督人员培训班”,通过举办培训班、请专家授课、去企业实地考察,使每位消防监督员都能了解有关消防产品的技术规范、性能、技术指标,掌握辨别消防产品的能力。各消防支队级应组建3人消防产品专治办公室,负责全支队的消防产品案件查处、消防产品管理信息收集、发布及上报、送检抽样消防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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