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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
关于依法开展竣工验收前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部消防局和省公安厅关于深化公安改革服务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简化消防审批程序,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逐步推进我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有序健康发展,依法规范开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总队制定完善了相关配套规定,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执行检测技术规程
《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见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不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月检测、季度检测和年度检测工作。社会单位内部的防火巡查以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涉及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行为可参考《技术规程》进行。
二、完善行政审批配套制度
(一)受理环节
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工程项目,申请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时,应提供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不得使用消防设施调试开通报告替代。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不要求建设单位另行提供,由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受理人员或项目主(协)办人通过总队“福建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直接查询并下载,核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真伪性和时效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出具之日起50日内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逾期视为无效检测报告,按照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建设单位应重新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检测。
申报时提供的有关工程竣工图纸无需包括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仅需提供土建工程总平面图、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平面布置图等反映建筑防火真实情况等被动防火设计竣工图纸;其余提供的申请材料应满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二十四条规定要求。
室内装修工程(含用途变更)及无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其它土建工程,申请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时,按照既有规定执行。
(二)现场验收环节
简化建设工程单项验收。各地对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土建工程进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时,仅对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防爆、安全疏散等建筑防火方面的子项或者单项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取消消防电梯、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电气、建筑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其他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子项或者单项的检查及功能测试,直接采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技术规程》出具的检测意见和结论。
简化验收(检查)记录填写。对消防设施子项或者单项的检查结论直接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内按照检测报告的结论填写,并在检查情况和综合评定意见一栏中明确注明采用的检测意见的单项名称、检测报告的文号、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等信息,在单位类别下方,手工填写检测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名字。
室内装修工程(含用途变更)及无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其它土建工程的现场竣工验收,仍然按照既有规定执行。
(三)出具文书环节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验收意见书》和相关备案凭证中,应在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等基本情况的描述后,增加实施消防设施检测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名称、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编号两项基本数据。
(四)录入归档
为便于归档、查阅和实施网上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案卷,应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上传相应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上述制度调整后的《受理/不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凭证/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建设工程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复查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范本具体见附件2。
三、强化技术服务行业监管
在部局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成使用前,总队将组织开发“福建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对我省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从机构的资质许可、执业开通、消防设施检测活动、消防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实现对获证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活动的有效监管,探索建立全流程跟踪检视机制(双随机、互动监管功能)。从即日起,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设施检测活动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都必须在“福建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网上运行,确保公正公开。管理系统的启用及有关要求另行公布。
同时,总队还将建立竣工验收检测质量随机抽查制度,随机抽调各支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业务骨干,定期、定量随机对各地的工程项目检测质量进行专项抽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执业情况,纳入日常消防监督范围,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准确性、一致性的核查工作。对在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被举报投诉核实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降低标准或出具虚假、失实检测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予以公布。要严厉查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竣工验收前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应按照《消防法》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2017年9月1日起(含当日)首次受理为准。特此公告。
附件: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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