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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干什么也不容易,比如消防安全管理人。
齐某就是这样一个人,因为她负责喜隆多购物中心。不巧的是,这个中心的麦当劳餐厅起火了,她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服刑2年。
所有干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同学,请仔细读,避灾,有益。
一、火灾是个什么情况?
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杨庄餐厅(以下称”麦当劳杨庄餐厅”)系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13号)一层西侧的商铺。
2013年10月11日2时许,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起喜隆多购物中心发生火灾,经灾后测算,该中心过火面积共计3800余平方米,经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算值为人民币13084200元,灭火过程中2名消防警官死亡。
喜隆多购物中心火灾j救援现场
二、齐某犯了什么错?到底怎么回事?
1、齐某。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主任,石景山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已于2013年12月30日暂停其人大代表身份),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齐某于2007年8月3日入职,担任主任(商场负责人)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包括:全面管理喜隆多商场的各项工作(财务除外),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的人事调配,负责所辖各部门负责人的各项具体工作安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等。
2、被检方指控的责任
齐某作为喜隆多购物中心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排查值班人员配备等安全隐患,对火灾负有责任。
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属情节特别恶劣,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3、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麦当劳杨庄餐厅应承担主要责任,(1)麦当劳公司对待消防培训流于形式;(2)麦当劳值班人员在火灾初期没有采取应急措施并错误将麦当劳区域消防控制器报警系统”复位操作”,是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
齐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作为喜隆多的全面管理责任人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案发当晚中控室只有一人值班与本起大火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公诉机关认定齐某”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排查值班人员配备等安全隐患”不客观公正。
4、法院调查认定
齐某作为喜隆多购物中心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排查值班人员配备等安全隐患,对火灾负有责任。
5、法院认定齐某有罪的证据
(1)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技术分析调查报告证明:火灾成因为A……;B购物广场值班人员应急处置不及时,致使初期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C……
(2)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北京市政府出具的同意结案回复证明:
间接原因为……(2)喜隆多购物中心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长期违反消防安全法规标准要求;固定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发挥有效作用;公司值班人员应急处置不当;对员工的日常安全培训教育针对性不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将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装修竣工验收备案的喜隆多购物广场用于生产经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并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4)《喜隆多购物中心灭火和应急预案》
店内成立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为王某1,副指挥长为齐某,下设灭火行动组等六个工作组。该指挥部的职责包括落实本《应急预案》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指挥协调各工作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迅速引导人员疏散,及时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等。消防控制室接警后,问明情况并作好记录,迅速通知现场附近的防损员赶赴现场确认火情,同时应立即向店内领导和消防应急指挥部报告,通知各工作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火灾后,一分钟内火场附近员工立即形成第一灭火力量扑救,三分钟内灭火行动组形成第二灭火力量立即利用各种消防灭火装备进行灭火扑救。
(5)《喜隆多购物中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消防控制中心实行24小时专人轮流值班制;轮值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警觉性和高度的责任心,能熟练操作设备;值班人员在监控中心不得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证人证明
(1)证人刘某1(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齐某是喜隆多公司的负责人,负责除财务之外的全面工作,包括消防方面的职责。其不清楚夜间中控值班人员方面的事情,齐某没有说过。
(2)证人王某1(喜隆多中控室主管)的证言证明,其上级领导是齐某,公司的消防实际负责人也是齐某。消防法规定中控应2人值班,但喜隆多晚上都是1人值班,这是公司安排的,也是齐某同意的。中控员入职都先安排白班,主要是熟悉场地和情况。刘波有3至5年的中控员经历,以前在万达干过,所以熟悉商场情况后并经办公室同意就上岗了。喜隆多水泵房里的操作箱按钮平时是手动状态,遇到事情时再变成自动。水泵房和中控室的距离跑步20秒左右就能过去。晚上夜值经理负责全面的工作,齐某也说过,夜间一个中控员值班,由安保部的值班人员和夜值经理协助中控员处置。协助具体是指协助跑点,查明情况反馈给中控。喜隆多有个应急程序,明确写着发生火灾时,把消防设备由手动变为自动状态,并同时拨打119报警并请示上级领导。每个中控员对应急程序都要会背,平时也考过。将手动变为自动状态后,需要按一下启动按钮,按完后消防卷帘门和喷淋设备就启动。按下启动按钮需要向领导请示。齐某在例会时说过夜间夜值经理最大,有什么事情要向夜值经理请示,但对于按下按钮这么细的事情,她并没说向谁请示。
7、齐某供述
其于2007年8月到喜隆多工作,2010年3月担任行政主任,相当于喜隆多的最高领导,除了财务其他事情都由其负责。2012年10月,公司的一个消防副总走了之后,其接管公司的消防工作。其知道消防制度中规定中控室应是2人值班,但喜隆多的中控室在案发前几个月就已经是夜间1人值班,针对此事,其安排夜值经理负责夜间消防工作,包括负责中控室,并要求充分协助中控员,巡查完就待在中控室。其负责招聘员工,不用刘某1批准,晚上的值班人员都是其安排的,因为人手不够,也招不上人,夜间中控室都是安排1人值班。在1人值班的情况下,如果发生火情,主要是夜值经理来补充,因为他要全方位负责商场夜间的事情,中控室的基本操作他也是了解的。员工上岗前会组织集体培训,但不会针对某个具体职位培训,按照工作职责夜值经理晚间值班区域包括中控室,他就应该向中控员了解内容,以便开展工作。2010年三四月份时,喜隆多就有”消防水泵平时是手动状态,遇到紧急情况变为自动状态”的规定了。
8、齐某辩护人意见法院不予以采纳
齐某的辩护人关于麦当劳杨庄餐厅应当承担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齐某已尽到喜隆多全面管理的责任,中控室一人值班与火灾无直接因果关系,齐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齐某作为喜隆多的最高行政领导及消防负责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长期安排中控室一人值班,且未对夜值经理、中控员进行培训,造成值班人员在遇到火灾突发情况时未作出及时、合理的处置,与火灾的蔓延及损失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判断结果
1、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
2、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人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9日羁押期间折抵刑期十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
四、教训何在?
1、长期安排中控室1人值班。消防控制室要求必须2人以上24小时值班,做不到这一条,就是违法行为,消防管理人要注意了。同时,值班的人员还需要持国家认可的证书,要经过专门的培训,才行。
2、未对夜值经理、中控员进行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本人也许并不是专业人员,不懂得如何开展消防培训,但没关系,齐某只要能够组织好消防专业培训就可以了。
3、法律法规、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是写着玩的。法律法规自不必说,就是单位的规章制度,也会在火灾后成为追究责任的绝对依据。规章制度里面确定的责任、分工、时限、要求、措施,全部会追踪落实到某个人的头上。所以,写的时候要慎重,写上之后要说细考证,哪一条没落实,都是麻烦啊。
火灾是一项发生概率较小的事件,绝大多数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遇到。如果有幸遇到,肯定会万分紧张,能在第一时间科学处置的几乎没有。
这就需要进行培训,不只是为了拿个证明的培训,要搞实战化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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