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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安全设施的规范要求

1.问题描述

  1)气体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未设置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图示1】

  2)储瓶间内未设置应急照明;【图示2】

  3)防护区门口未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名称的永久性标志牌;【图示3】

  4)气体灭火控制器、手动启动/停止按钮、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等可执行手动控制操作的部位,未设置防止误操作的安全警示标志;【图示3】

  5)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与其他物品的距离太近,不符合要求;【图示4】

  6)灭火系统调试合格正式开通后,驱动气瓶电磁阀保险销未拆除,将导致灭火系统无法正常启动;【图示5】

  7)气体灭火系统设置场所,未配置空气呼吸器;

  8)气体灭火控制器或壁挂消防电源装置等设备未进行保护接地;【图示6】

2.规范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有关规定:

  6.0.2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图示7】【图示8】

  6.0.5储瓶间的门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图示9】

  6.0.9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图示8】【图示10】

  6.0.10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图示11】

  6.0.11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有关规定:

  7.2.2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5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7.2.3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有关规定:

  3.3.5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图示12】

  3.3.16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其底边距地(楼)面的高度宜为1.3m~1.5m,且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消火栓按钮应设置在消火栓箱内,疏散通道设置的防火卷帘两侧均应设置手动控制装置;【图示8】

  3.4.1系统接地及专用接地线的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

  3.4.2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3.图示说明

  1)错误做法

图123

图456

  1)正确做法 

图789

图101112

来源: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指南(试行)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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