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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

近日,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消防体制改革以来全国首个专门规定消防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刑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该《办法》是消防体制改革以来,全国首个专门规定消防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刑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总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附则,共6章,48条。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新增了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危险作业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首次完善列举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10类罪名,更具备行业属性特征。

这10类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案件类型,分别为:消防责任事故案件,失火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件,危险作业案件,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涉嫌消防安全的其他犯罪案件。

《办法》明确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衔接标准。例如,在消防责任事故罪中,涉嫌下述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分别为: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在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存在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情形;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情形;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等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附:全文

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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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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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原文链接:https://gd.119.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4183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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