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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参数要求

一、设计参数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参数

二、设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共分为4类8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举例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举例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举例

三、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喷水强度:单位是L/(min·m²),单位时间内单位面积上接收到的水量。

  在自喷系统保护的区域内,无论哪个地方发生火灾,系统启动后,都要保证该区域喷水强度的要求。这是自喷设计中要保证的一个最基本的硬性的指标。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应匹配相应的喷水强度。

  作用面积: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单位为m²。

  对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火势发展蔓延的速率也不一样,因此,有必要在保证一定安全裕度的情况下确定一个保护面积,火灾的蔓延不会超出该保护面积,并且在该保护面积内,喷头按照开放的数量和喷水强度喷水就可以扑灭本起火灾。

  事实是在保证喷水强度的情况下,在比较小的范围内,自喷系统就能有效地控火灭火。

(一)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1.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下表规定。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

  注:系统水力计算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05MPa。

2.设计参数的调整

 (1)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水强度应按上表的规定值确定。

  2)干式系统作用面积应按上表规定值的1.3倍确定。

  3)当系统采用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上表的规定值确定。

  4)当系统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上表规定值的1.3倍确定。

 (2)雨淋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雨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按上表的规定值确定,且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上表中的作用面积。

 (3)仅在走道设置洒水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4)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上表规定值的1.3倍确定。

设计参数调整汇总

设计参数调整汇总

3.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下表规定。

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注:1.表中未列入的场所,应根据本表规定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比确定。

  2.当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为12m<h≤18m时,应采用非仓库型特殊响应喷头。

  3.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的超级市场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仓库的规定执行。

  4.除特殊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二)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1)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根据不同的设置场所危险等级、储物类别、储物方式、最大净空高度、最大储物高度、使用的喷头类型,分别给出了不同的设计参数,内容繁杂,数量众多,不是考试的命题方向,因此,此部分内容简单了解即可。

 (2)仓库的储物形式

  1)堆垛、托盘

  2)(单、双、多)排货架

(三)局部应用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²及火灾等级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民用建筑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为湿式系统,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喷头的选型、布置和作用面积(按开放喷头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

  喷头的布置应符合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

 (2)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

  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其布置间距应按照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2.4m,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量不少于6只确定。

(四)水幕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水幕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1.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0L/(s·m)。

  2.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设计所需防火冷却时间。

  3.用于防火分隔时,应大于或等于防火分隔处的设计耐火时间。

(五)防护冷却系统设计要求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m~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3)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1.8m~2.4m;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4)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设计所需防火冷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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