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消防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消防水炮防火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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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里负责消防审查验收的兄弟,在几年来工作实践中整理的,非常详细和实用,供大家参考。
一、建筑专业
1、消防车道出入口路面、隐蔽式消防车道边线的标志、标线、标牌等未按[应急消(2019)334号]完成设置,可参照《浙江省指南20版》2.1.11条规定执行;
2、消防车道通行的4.0m范围内局部存在花坛,车道范围内基层为泥土,需按图纸采用砼浇筑,不符合《建规》7.1.9条规定;
3、消防车道净宽4.0m×净高4.0m范围内局部存在苗木遮挡,影响消防车快速通行,不符合《建规》7.1.8-1条规定;
4、消防车道西侧出入口设置铁门,导致净宽度仅为3.85m;消防车道出入口设有骑楼,骑楼下设有消防管道,净高度仅为3.5m,不符合《建规》7.1.8-1条规定的净宽和净高不小于4.0m;
5、消防车道出入口因规划的市政道路未完工,暂无法实现两处与其他道路接通,不符合《建规》7.1.9条规定;
6、消防车道东侧出入口与市政道路连接处存在两级小台阶,影响消防车快速通向,不符合《建规》7.1.8-5条对于车道坡度的规定;
7、3#楼多层商业占地面积超过3000m²,利用市政道路形成环形车道,市政道路与建筑之间存在高大树木、架空管线等影响消防车操作,不符合《建规》7.1.8-3条规定;
8、6#、7#、10#、13#楼登高操作场地与两侧连接的消防车道长度小于建筑的一个长边长度,不符合《浙江省指南17版》23条及注释规定;
9、登高场地与建筑之间设置的裙房+裙房雨棚宽度超过4.0m,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不符合《建规》7.2.1条规定;
10、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存在高大树木影响登高车作业,不符合《建规》7.2.2-1条规定;贴邻建筑5m范围内存在5m高的大树,不符合《省指南》2.1.1条规定;
11、部分登高操作场地面层未完工,消防车道区域内检查井的井盖未完工。登高场地面层、消防车道面层应符合《建规》7.1.9条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12、消防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连通处消防车转弯半径不足12m,不符合《建规》7.1.8条及7.1.9条文说明规定;
13、2#单层公变开设的门洞与3#楼一类高层住宅开设的门洞间距不足9.0m,不符合《建规》6.1.5条及条文说明规定;
14、灭火救援窗未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不符《建规》7.2.5条规定;
15、架空电力线与甲类仓库最近水平距离不足1.5倍杆高,不符合《建规》10.2.1条规定;
16、中压燃气调压站与16#楼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足8.0m,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06版》6.6.3条规定;
17、个别楼幢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通风开口与建筑的最近距离小于6.0m,水平距离小于4.0m,且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背向建筑物,不符合《浙江省指南17版》31条;
18、一类高层住宅室内安全间的防火窗铝合金窗框需满足1.0h耐火完整性的要求,请提供防火窗按《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2513-2006测试的真实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需按4.4条包含窗框的内容,并现场核查一致性是否符合;
19、建筑内部分大于DN50的塑料管道穿越水平防火构件,未见在水平防火构件底部设置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穿越竖向防火构件时,未见在两侧设置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不符合《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 51410-2020第5.2.4条规定,采用阻火圈时四个支角需与墙体或楼板固定牢固,不符合第6.2.9条规定;
20、桥架内部穿线孔的缝隙、桥架周边缝隙以及给水管道等穿越管道井井壁、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的缝隙、孔洞均需按《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5.2-5.4条相关规定进行封堵;
21、凡具有防尘、放水防护等级要求的配电箱、控制柜等电气设备,其箱体周边缝隙、进出线孔均需采取密闭封堵措施,以免降低箱体的防护性能;对于未采用阻燃电缆或耐火电缆,前述封堵应按《电气施工规》5.2.3条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并应封堵严密;
22、玻璃幕墙贯穿上下层的层间水平缝隙封堵,跨跃防火墙、防火隔墙的竖向缝隙防火封堵未做到位,不符合《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4.0.3条规定。请自行查阅规范,严格按标准执行,注意缝隙处施工的密封胶需采用防火胶;;
23、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建筑变形缝在防火分隔部位的防火封堵未施工单位,需按《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4.0.5条设置设置钢质承托板+200mm以上矿物棉填塞,承托板之间、承托板与主体结构之间的缝隙以及矿物棉外面均应采用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4、商业建筑玻璃幕墙与商铺分隔的防火隔墙之间的空腔未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填塞,填塞厚度不应小于防火墙或防火隔墙的厚度,两侧的背衬材料的表面均应覆盖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不符合《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4.0.3-2条规定;
25、给排水管道、电缆桥架及电线管、烟道穿越变形缝时,未见采取相应的防变形措施,不符合《建规》6.3.4条规定;
26、地下室两层封闭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未见在首层设置2.0㎡的有效可开启外窗,其中1.0㎡应设置在建筑最高部位,不符合《19防排烟补充指南》第5条规定;
27、楼梯间内存在较大塑料管道穿越,不符合《建规》6.4.2-2条规定;
28、二楼至一类的楼梯间的外门与两侧门窗洞口的距离不足1.0m,不符合《建规》6.4.1条规定;
29、部分钢制防火门、入户防火门钢框未灌浆到位,尤其是上框,不符合《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5.3.6条规定;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未安装到位,不符合5.3.2条规定;部分常闭式的双扇防火门未能实现按顺序关闭、单扇防火门未能实现关闭性能,不符合5.3.11条规定;永久性质量铭牌未见,不符合4.3.2条规定;安装完成后应符合5.3.11条:门扇应启闭灵活,并应无反弹、翘角、卡阻和关闭不严现象;
30、防火卷帘:防火卷帘手动拉链暂未放置到位,不便于操作,不符合《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5.2.6-2条;包厢与结构之间的透光缝隙未见施工不低于防火卷帘耐火极限的密封胶,不符合5.2.9条;防火卷帘帘眉未施工,帘眉挡烟装置与卷帘应贴合80%,剩余未贴合部分间隙不超过2mm,不符合5.2.4-2条;防火卷帘帘面嵌入两端导轨的长度不均匀,当卷帘长度大于5.0m时,需嵌入60mm,不符合表5.2.2条规定;温控释放装置未见设置,不符合5.2.8条规定;
31、调音、调光的设备间,未见设计变更文件,且设备间未采用防火门、防火窗与其他区域分隔,不符合《民电标》21.5.5条规定;
32、信息中心由三层变更至五层,未见设计变更文件,且信息中心未采用防火门、防火窗与其他区域分隔,不符合《民电标》表23.4.3-信息网络机房设置防火门的规定;
33、部分地下车库车位连续布置形成围合区域,导致局部人员无1.1m的疏散通道宽度,不符合《建规》5.5.8条规定;
34、电动汽车充电防护单元通向相邻防火单位的疏散门被车位遮挡,无法满足《建规》5.5.8条疏散通道宽度1.1m的要求;
35、设置于四层的会议厅未见设置两个疏散门,不符合《建规》5.4.8条规定;
36、总人数超过60人或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超过30人的商店店铺的疏散门未仅向疏散方向开启,不符合《建规》6.4.11条规定;建筑首层疏散外门应按《建规》6.4.11-1条仅向疏散方向开启;
37、部分房间(设计图纸标注约118㎡)位于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门,建筑面积超过120㎡未见设置两个疏散门,不符合《建规》5.5.15-1条规定;5.5.15-2仅针对位于袋形走道尽端的房间;
38、商店营业厅疏散门净宽度不足1.4m,且应仅向疏散方向开启,不符合设计图纸及《商店建筑设计规范》5.2.3条规定;
39、制冷机房:喷头、探测器未按图安装到位;通风管道前后2.0m防火包裹;观察室防火门、防火窗暂未安装;
40、商业建筑通向屋面的楼梯需按《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二十四条每层设置可通至屋面的标志;
41、商业建筑防火门、防火卷帘两侧0.5m,需按《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条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42、地下、地上楼梯间设有窗户连通,不同层之间不满足1.2m的防火分隔要求;不符合《建规》6.2.5条规定;
43、地下汽车库地面装修材料采用环氧地坪做面层时,环氧地坪的燃烧性能为B2级,其干厚度应按《装修防火规》3.0.6条不大于1.0mm,请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或各方验收记录。
44、地下充电汽车库区域借用相邻防火单元进行疏散时,通向疏散门的疏散通道被车位遮挡,不符合《建规》5.5.18条规定;
45、地下充电汽车库区域相互借用相邻防火单元进行疏散时,仅在疏散门的一侧设置出口标志灯,不符合《应照标》3.1.4条规定,应参照3.2.8-8条进行设置;
46、半地下、地下汽车库的汽车坡道出入口在主楼投影范围内的,车库出入口未见设置防火挑檐(即使设有1.2m窗槛墙的,仍需要设置不燃性防火挑檐),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5.1.6-3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2J814第5-6页图示3。
47、请提供两路供水证明、一级负荷电源供电证明以及B1、B2级装修材料、屋顶保温材料、橡塑保温材料、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及现场见证复测报告;
二、给排水专业
1、室外消火栓未见设置标志,不符合《消水规》12.2.3规定;部分室外消火栓距离路边的距离大于2.0m,不符合《消水规》7.2.6条规定;
2、个别室外消火栓距离主体建筑的玻璃幕墙过近,不符合《建规》8.1.1条规定,具体位置宜按《消水规》7.2.6-5条执行;
3、消防水泵接合器处未见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不符合《消水规》5.4.9条规定;
4、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出地面位置的消防管道未见采取防腐处理,不符合《消水规》8.2.13条规定;
5、少量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安装标高不符,室外消火栓应按《室外消火栓安装》(13S201)图集第15页DN100栓口中心线距离消防车道面层的高度为450mm,水泵接合器应按《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99S203)图集第11页接口中心线距离消防车道面层为700mm;
6、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周围存在苗木,不便于发现和使用;设置的标志标牌不够明显,不符合《建规》8.1.12条规定;
7、室外消防进水管处设计图纸选用的为减压型倒流防止器,不应安装在地下阀门井内等能被水淹没的场所,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及《消水规》8.3.5条规定;
8、一类高层住宅住宅室内轻便消防水龙暂未安装到位,不符合《浙江省指南17》版110条规定;并建议有条件时按《室内消火栓图集》15S202第50页进行安装;
9、室内消火栓箱:
①门与墙体颜色一致时,未见在箱门四周设置发光标志,不符合《装修防火规》4.0.2条规定;
②部分消火栓箱门开启角度不足120°,不符合《消水规》12.3.10-4条规定;
③消火栓箱内水带、水枪、轻便消防水龙(人防区域、商业服务网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老年人建筑照料设施)、灭火器未配置到位,不符合《消火栓箱》5.1条及图纸规定;
④箱门外侧未见设置“消火栓”字样的红色字体(《消水规》12.310-7条),单个字体高度×宽度不小于100mm×80mm,操作使用说明未见设置,“灭火器”字样建议参照设置,不符合《消火栓箱》8.1-8.3条要求;
⑤消火栓箱进水管处、箱体周边与空气连通,破坏《室内消火栓》5.1.14条有关耐腐蚀性能的要求;
⑥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幼儿园建筑均存在暗装室内消火栓箱,背侧未见保证该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措施,采取的措施及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规》附录相关做法;
⑦隐蔽安装的消火栓箱未见设置易于开启的装置,如设置拉手,不符合《消水规》12.3.9-5条
⑧部分消火栓箱内软管卷盘连接管扁瘪,不符合《消防软管卷盘》GB15090-2005第5.10.5条规定;部分消防软管卷盘转动角度小于90°,不符合5.10.2条规定;
⑨部分室内消火栓未按设计图纸采用减压稳压型消火栓;部分减压稳压型室内消火栓选型错误,不符合《室内消火栓》5.13.2条要求;
⑩室内消火栓箱不应安装在车位线的投影范围内,影响消火栓箱的正常使用和汽车的通行,不符合《浙江省指南17版》68条、《消水规》7.4.7条;
10、地上、地下室内外架空管道防腐处理未见设置到位,不符合《消水规》8.2.13条规定:“海边、空气潮湿等空气中含有腐蚀性介质的场所的架空管道外壁,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消防给水架空管道外侧未见设置相应的红色标志或色环,并应注明管道名称和水流方向标识,不符合《消水规》12.3.24条规定;
11、室外消火栓、阀门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设施、室内消火栓箱、消防设施中的操作与控制阀门、灭火器配置箱、消防给水管道、自动灭火系统的手动按钮、报警按钮、排烟设施的手动按钮、消防设备室、消防控制室等未见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不符合《建规》8.1.12条规定;
12、屋顶试验消火栓箱门未见安装;消火栓栓口未见安装;压力表无读数;排气阀未见按《消水规》8.3.2条设置在最高点
13、屋顶架空管道未见采取防冻措施,不符合《消水规》12.3.19-7条规定;
14、高位消防水箱:
①通气管设置不规范,通气管溢流管未采取防虫鼠措施,不符合5.2.6-1条引用的4.3.10条及其对应的《消水规图示》规定;
②高位水箱进水管未高于溢流水管150mm,不符合《浙江省指南17版》105条规定;
③高位水箱、消防水池就地水位显示装置未见设置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不符合《消水规》5.2.6-1条;
④高位消防水箱未与基础固定牢固,不符合《消水规》5.2.4-3条规定;
高位水箱、消防水池的检修人孔、阀门未见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不符合《消水规》5.2.4-1条规定;
⑤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未见按图施工旋流防止器;
⑥屋顶高位消防水箱未见采取保温措施,不符合《消水规》5.2.4-2条;
⑦高位消防水箱实际有效水量不足36m³,不符合《消水规》5.2.1条规定;
15、地下室二层汽车坡道不能实现两支充实水柱同时保护,不符合《消水规》7.1.6条规定;
16、地下室部分喷头感温元件、溅水盘被涂料涂覆,影响喷头正常爆破及布水,不符合《喷淋施工规》5.2.2条规定;房间、走道安装的吊顶隐蔽型喷头溅水盘下放后高于吊顶面,阻挡喷头布水,不符合《喷规》4.1.3-4条规定;
17、地下室少量成排布置的管道下部(可参考格栅吊顶,当镂空率大于70%时无需加设)、风机房内超过1.2m的风管底部未见加设喷头,不符合《喷规》7.2.3条规定;
18、地下室少量喷头设置时被梁遮挡,导致部分地面超过喷头的保护范围,应按《喷规》7.1.6、7.2.1条适当增加喷头或移位;
19、部分喷淋管道支吊架漏设,应按《喷淋施工规》5.1.15条:每一直管段、相邻两喷头之间的管段设置的吊架均不宜少于1个,喷淋末端喷头的前端需要设置;
20、地下车库内≥DN50的喷淋给水管道改变方向时,未见增设防晃支架,不符合《喷淋施工规》5.1.15-5条规定;
21、地下车库内较多喷头距离过近,被梁遮挡后另一侧梁的距离超过1.7m,导致局部地面未在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喷规》7.1.6条规定;
22、地下车库内部分顶板下布置的喷头,未采用直立型喷头,不符合《喷规》7.1.6条规定;
23、地下电梯厅喷头安装与格栅吊顶上部,格栅开口部位的厚度大于开口的最小宽度,不符合《喷规》7.1.13条规定;且格栅吊顶内部喷头被涂料涂覆;
24、格栅吊顶镂空率在30%-70%之间,应按《喷规图示》19S910第17页3.3.11-6上下喷均应设置喷头;
25、商业建筑内地下室下挂造型吊顶宽度超过750mm,未见加设喷头;未超过750mm,需按公式e-200+b确定离造型边缘的间距;不符合《喷规》7.2.5条规定;
26、主楼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坡道(不属于5.5.1条直通室外可不设的情形)未见设置喷头,不符合《浙江省指南》第2.1.9条规定;并注意做好架空管道的防冻措施;
27、住宅车库门厅处喷头未居中安装,致使喷头距离较远侧墙体的距离超过1.7m,不符合《喷规》7.1.2条中危险二级取值规定;
28、中庭扶梯底部局部区域喷淋保护不到,需适当加设;
29、末端试水装置未采用孔口出流方式排水,且排水管的管径不应小于75mm,不符合《喷规》6.5.2条规定;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未见设有标识,试水装置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不符合《喷规》6.5.3条规定;
30、报警阀组的报警管路上的过滤器应安装在水平管道上;信号阀关闭时,未见模块输出关闭信号反馈给消防控制室;
31、消防水泵房
①连通管上未见设置检修清洗用的阀门;
②消防水泵吸水管DN200未见设置柔性套管,且存在渗漏;
③吸水管少于2根,不符合5.1.13条规定;
④吸水管未见设置真空压力表,不符合5.1.17条;出水管量程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2.0倍,不符合《消水规》5.1.17-1条规定;
⑤检修人孔、溢流管防虫鼠措施未见按4.3.10-2条设置;检修人孔处未见设置爬梯,不符合《消水规》13.2.9-4条规定
⑥出水总管上未见设置压力表,不符合12.3.2-8条;
⑦消防水泵吸水管未采用管顶平接,不符合《消水规》12.3.2-7条规定;
⑧喷淋系统减压阀前后未见设置压力表;减压阀后未见设置安全阀;未见设置压力试验测试管道;减压阀后闸阀缺少;备用减压阀组未见设置到位;请严格按《消水规》及《消水规图示》84页进行安装;
⑩水力警力未见设置在公共通道的外墙或有人值班的场所;
⑪通风孔洞破坏水泵房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未见设置防火阀,不符合《建规》9.3.11-3条规定;
⑫水泵控制柜、配电箱周边缝隙未封堵严密,尤其注意进线孔,影响控制柜防尘防水性能,不符合《消水规》11.0.9条;
⑬设置于水泵房内的控制柜防护等级不足IP55,不符合《消水规》11.0.9条;
⑭消防水泵控制柜未见设置防水淹的措施,如设置柜体基础等,不符合《消水规》11.0.10条;
⑮消防水泵吸水管设置的暗杆闸阀未带启闭刻度,不符合《消水规》5.1.13-5条规定;
⑯两台消防水泵的吹水管汇集到一根后再形成环网,不满足出水管不少于2根,不符合《消水规》5.1.13-1条规定;
⑰商业水泵房喷淋泵选型与设计图纸不符,并考虑管道选型及配水管道入口处压力等条件;其余类似情况按住宅水泵房核查;
⑱水泵房控制柜上方存在消防给水管道,且未采取防护措施,不符合5.5.5条规定;
⑲喷淋泵两根出水管上未见设置分段阀门,不能实现一根管道损坏,另一根管道满足全部用水量的功能,不符合《消水规》5.1.13-1条;
⑳报警阀组的供水管上未安装关断阀门,不能实现一根管道故障、另一根管道满足全部供水量的要求,不符合《消水规》8.1.3条规定;
21消防水泵未见接地,柔性连接处未见跨接;不符合《建筑电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1.8条规定;
22稳压泵出水管未采用明杆闸阀,不符合5.3.5条规定;
23报警阀后未安装信号阀或有锁定阀位控制阀,不符合《喷规》6.2.7条规定;
《喷规》6.2.7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24稳压用的气压水罐出水总管上未见设置止回阀,不符合《消水规》12.3.4条规定;
《消水规》12.3.4-2条:气压水罐安装位置和间距、进水管及出水管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
25消火栓泵不应设有自动停泵功能,不符合《消水规》11.0.2条规定;
《消水规》11.0.2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26消防水泵房未见设置通风措施,不符合《消水规》5.5.9条规定;
5.5.9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采暖温度不应低于10℃,但当无人值守时不应低于5℃;
2消防水泵房的通风宜按6次/h设计;
3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
27报警阀水力警铃未设置在有人值班场所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不符合《喷规》6.2.8-1条规定;
28消防水泵房内、报警阀间内排水不畅,局部地面存在积水,排水泵不能正常工作,不能实现《消水规》9.3.1条排水功能;
32、地下车库防火分区无局部设喷淋,分区面积局部增加1.0倍的条文,故车库内的配电小间、人员可进入的人防小间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可采用火灾时自动喷放的超细干粉弹;
33、商业建筑屋面设备较多,需满足两只消防水枪同时到达保护;
34、放水测试时:1#楼(高层建筑)屋顶消火栓栓口动压不足0.35Mpa,不符合《消水规》7.4.12-2条规定;
35、地下室汽车坡道与停车区域分隔的防火墙上开设洞口,未见采用防火卷帘、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进行分隔,不符合《车火规》5.3.3条、5.2.6条规定。
三、暖通专业
1、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合用前室自然通风的门洞口面积不足3.0㎡,不符合《烟标》3.2.2条规定;
2、屋顶室外防排烟风机未见防雨防晒措施,不符合《浙江省指南》7.1.13条、7.2.19条规定;长边大于630mm的防火阀未见设置独立支架,不符合《通风与空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3.8-2条;
3、经点燃测试风机与风管连接处的材料未采用不燃材料,不符合《烟标》6.3.4-2条规定
4、风机连接处未密封严密,漏风较严重,不符合《烟标》6.3.3-2条规定;
5、独立的送风机不宜(《烟标》6.3.4条用语为不宜、《通风空调施工验收规》5.2.7条文说明:防排烟系统作为独立系统时,风机与风管应采用直接连接,不应加设柔性短管)采用柔性短管连接;
6、屋顶排烟机房设置于采用栏杆分隔的非上人屋面,难以实现《烟标》5.2.2-1条规定的现场手动启动功能;
7、抗震支架设置间距应按《机电抗震设计规范》8.2.3条非金属材质风管取值;每段管道上应至少按8.3.1、8.3.2条设置一个纵向和侧向支架;超过8.3.5条的纵向偏移值时,应重新按起始端布设抗震支架;水平管道应按8.3.6条在离转弯处0.6m范围内设置侧向抗震支吊架;门型给排水抗震支架缺少斜撑,不符合《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GBT37267-2018)4.1.1条规定;
8、请提排烟管道型式检验报告,并请各方责任主体现场核查产品一致性以及是否符合《机电抗震规范》、《通风空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设计图纸的要求,形成书面专项验收结论;
9、防排烟机房:少量排烟防火阀安装距离墙体的距离超过200mm,不符合《烟标》6.4.1-2条;风管出墙体、隔墙上的孔洞缝隙未见防火封堵到位;配电箱进出线孔未封堵,破坏箱体的防护等级;排风风机入口处的280℃排烟防火阀暂未接线调试到位,不能按《烟标》5.2.2-5条实现阀关闭停风机功能;排除管道上的边长超过630mm的止回阀未见按《通风与空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3.8-2条设单独吊杆;排烟防火阀未见设置独立的支吊架,不符合《烟标》6.4.1-4条规定;
10、机械排烟系统个别排烟支管上未见设置280℃排烟防火阀,不符合《烟标》4.4.10-2条规定;
《烟标》4.4.10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排烟风机入口处;
4穿越防火分区处。
11、防排烟机房、设有通风的设备房、卫生间、商业综合体厨房设置的防火阀(含150℃排油烟防火阀)前后2.0m范围内的风管应按《建规》6.3.5条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低于分隔体耐火极限;
12、《省指南》2.3.4条:汽车坡道、非机动车坡道与上部建筑防火间距不限时,坡道不得用于排烟,同时为满足《烟标》4.4.12-2条排烟口应设置在储烟仓内;故汽车坡道、非机动车坡道底部应当设置挡烟分隔设施,可采用满足要求的结构梁或挡烟垂壁;
13、实测建筑面积超过100㎡(设计图纸标注建筑面积约98㎡),未见设置不小于地面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
14、部分采用自然排烟窗的房间可开启面积不足地面面积的2%,不符合《烟标》4.6.3-1条规定;
15、2#楼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楼梯间未见在最高部位设置1.0㎡的固定窗,不符合《烟标》3.3.11条规定;1#、3#楼采用自然排烟的部分楼梯间未见设置在最高部位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1.0㎡,不符合《烟标》3.2.1条规定;
16、住宅建筑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1-5层不满足可开启外窗2.0㎡的要求,不符合《烟标》3.2.1条规定;
17、长度超过20的疏散走道中间设置门,规避设置排烟设施,不符合《建规》6.4.10条、8.5.3-5条;
18、设置于高位的楼梯间通风窗、自然排烟窗未见在距离地面1.3-1.5m处设置手动操作装置,不符合《烟标》3.2.4条、4.3.6条规定;
19、地下室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其常闭排烟口未见距离地面1.3-1.5m设置手动驱动装置,不符合《烟标》6.4.3条规定;
20、防烟楼梯间前室机械送风,未见设置余压监测和调节装置,余压值不符合《烟标》3.4.4条规定;
21、同一防烟分区有不同净高的区域,排烟口安装在净高较低区域,有悖于《烟标》4.4.12条: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2、补风机、送风机、独立的排烟风机不应设置减震措施,不符合《烟标》6.5.3条规定;
四、电气专业
1、消防控制室:
①地板下电缆线直接明敷设,未敷设在封闭式金属线槽内,不符合《火报规》11.2.1条;
②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线混合敷设,不符合《火报规》11.2.5条;
③地下室穿线孔穿越楼板处及桥架内均需采取防火封堵措施,不符合《建规》6.2.9-3条规定;
④防静电地板四周柱脚未连成接地网格与ESD接地干线连接,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GB 51204-2016第6.2.2条规定,应按《18DX009数据中心工程设计与安装》80-81页采用铜箔或25m㎡编制铜带连接;
⑤图形显示装置、水位监控未见设置蓄电池电源,不符合《火报规》10.1.1条规定;
⑥成排布置的消防设备两侧与墙体的距离不足1.0m,不符合《火报规》3.4.8-1条规定;
⑦请各方责任主体复核消防设备双电源箱与监控系统电源箱是否装反,应按3.4.8-5条消防设备(含消防电源箱)集中设置;
⑧部分主机背板未见等电位连接、部分已接地背板未采用4.0m㎡接地线,不符合《火报规》10.2.2、10.2.3条规定;
⑨消防控制室未见设置灭火器,不符合《浙江省指南》5.4.5条规定;
⑩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点位不全,至少未包括消防控制室内的双电源箱,请按图纸材料清单逐一设置;
⑪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暂未调试完成,手动巡检按钮无法操作,不符合《火报施工规》4.2.8条规定;
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存在故障点位及屏蔽点位,不符合《火报施工规》4.5.2条;
⑬火灾自动报警主机操作面板上风机、水泵等多线盘手动直接启动按钮未设置到位;
⑭火灾自动报警主机操作面板上广播(火报施工规4.12.7)、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4.13.9)、排烟系统的电动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电动防火阀的控制按钮、按键未见设置到位(4.18.2-1);
⑮图形显示装置未调试到位,未能显示《火报规》附录A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如气体灭火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等)和本规范附录B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建筑总平面图、给水总图、地下及地上各层平面图等);
⑯首层消防控制室未见设置防水淹的措施,不符合《建规》8.1.8条规定;
⑰消防控制室应按《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条件》4.1条放置竣工图纸及相关其他制度等资料;
⑱消防控制室入口处设有弱电的不间断电源,消防设备与其他设备的间隔不明显,不符合《火报规》3.4.8-5条规定;
⑲消防控制室吊顶内存在无关塑料排水管穿越,不符合《火报规》3.4.6条规定;
2、应急照明控制系统未见通信故障连锁点亮灯具功能,不符合《应照标》5.3.4-6条规定;未见市电监测功能(非火灾情况下的连锁功能),市电断电后需连锁点亮灯具,不符合3.6.6条规定;应急照明控制器未见地址注释,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未见在应急照明控制器上以图形方式显示,不符合《应照标》5.2.2条、附录E规定;应急照明控制器不能报故障信息,不符合《应照标》5.3.2-2条规定;
3、一类高层住宅厨房内核实设计图纸是否安装燃气探测器,该设计图纸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燃气设计标准的通知》(甬建发〔2021〕95号之前,以设计图纸为准;
4、住宅建筑楼梯前室仅设置1只火灾探测器,无法实现两只探测器触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不符合《火报规》3.1.2条规定;
5、疏散楼梯间应急照明和普通照明的电线共用一根金属管,且未采取隔离或屏蔽措施,不符合《民电标》8.1.4条规定;
《民电标》8.1.4金属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槽)及电缆桥架等布线,应采用绝缘电线和电缆。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线、电缆不宜同管(槽)敷设;当同管(槽)敷设时,应采取隔离或屏蔽措施。
6、一类高层住宅客厅内设置的感烟探测器保护半径超过6.7m,不符合《火报规》表6.2.2条规定;
7、部分电缆竖井未见安装感烟探测器,不符合《火报规》附录D.0.1-24项要求;
8、少量电气管道井内设置的感烟探测器贴邻井壁,应按《火报施工规》3.3.6条水平0.5m范围内无遮挡物,井道内部空间尺寸无法保证时,应尽量居中安装;
9、部分探测器距离梁边的距离小于0.5m,不符合《火报规》6.2.5条规定;
10、地下室车库区域内少量感烟探测器设置于较大风管正上方或贴邻设置,不符合《火报施工规》3.3.6条,在保证布置间距、探测保护范围的前提下适当移位;
11、二类高层住宅中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前室仅设有1只感烟探测器,无法满足两只感烟探测器自动启动送风机的功能,不符合《火报规》3.1.2条及条文说明、《烟标》5.1.2-2条规定;
12、部分办公室内感烟探测器距离空调送风口的距离不足1.5m,不符合《火报规》6.2.8条规定;
13、线型光束感烟距离顶部的位置不符,接收端位置未避免日光照射,不符合《火报规》6.2.15条、12.4.3条规定。
14、地下电梯厅格栅吊顶镂空率大于30%的,感烟探测器未安装在吊顶上方,不符合《火报规》6.2.18-2条规定;
15、探测器与广播、灯具、喷头间距分别不满足0.1m、0.2m、0.3m的距离要求,不符合《建筑电气数据》19DX101-1图集12-5页规定;
16、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未见声光警报,不符合《火报规》8.1.1条规定;
17、商业建筑屋顶的设备房、电梯机房、住宅建筑屋顶电梯机房均需设置探测器;
18、幼儿园多功能厅未见设置安全出口灯,且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不符合《应照标》3.2.5-Ⅲ2条、3.2.8-11条规定;
19、部分持续型标志灯具准工作状态下未能节电点亮,不符合《应照标》3.6.5-3条规定,请全面排除故障原因;
20、个别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前端短走道处缺少1只应急照明灯具,与设计图纸不符;敞开连廊作为疏散走道的一部分,请各方责任主体采用照度计核实地面照度是否符合《应照标》表3.2.5-Ⅳ1规定的不小于1.0lx;
21、车库顶部、设备房等区域明敷设的消防配电线管外侧未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如涂刷防火涂料,不符合《建规》10.1.10-1条规定;
22、吊顶内局部存在裸露敷设的电缆线,根据《喷规》7.1.11条吊顶空间高度大于800mm且未设置喷头的,电缆线应采用不燃材料套管或封闭性线槽保护;
23、动力电线采用可弯曲金属套管布线时长度不宜超过0.8m,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2.2.8-2的要求不一致;
24、住宅建筑首层安全出口外侧未见设置应急照明灯具,不符合《应照标》表3.2.5-Ⅳ6规定,并注意灯具防护等级按3.2.1-7条选IP67;商业建筑人员密集大,更应该设置到位,请各方责任主体复核;
25、住宅建筑防烟楼梯间内每层设置的应急照明灯具被结构梁遮挡,平台处应急照明照度不足,不符合《应照标》3.2.5-‖1规定;
注:楼梯间仅楼层平台或中间休息平台设置应急照明灯,往往有结构梁遮挡后导致照度不足;《防火通规》楼梯10.0lx。
26、电动挡烟垂壁未见距离地面1.3-1.5m设置现场手动启动装置,不符合《烟标》5.2.5条、6.4.4-3条规定;
27、个别汽车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一个侧面未见在0.5-5m范围内设置两只感温探测器,不符合《火报规》4.6.3-1条;
28、汽车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包括负二层至负一层汽车坡道)需按《火报规》4.6.3条文说明执行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采用“两步降”;作为停车区域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采用“一步降”;
29、部分安全出口的疏散门上部未见设置安全出口灯,电梯厅处门洞上方未见加设疏散出口灯,不符合《应照标》3.2.8条规定;
30、疏散通道转角处未见加设足够的方向指示灯,与《民电标》图13.6.5-1条不符,可选择吊装双面指示灯;
31、安全出口位于疏散走道侧边时,未见在疏散走道的上部加装指向安全出口的方向指示灯,不符合《应照标》3.2.9-1-2条规定;
32、商店建筑局部疏散走道地面、主要疏散路径未设计地面辅助疏散指示灯,不符合《建规》10.3.6条规定;
33、设置于走道的配电箱未见采取保护措施,如内衬岩棉,且未见设置明显标志,不符合《建规》10.1.9条及条文说明规定;
34、锅炉房:可燃气体探测器未见安装;燃气管道进入设备房处应设置自动+手动切断阀,并与燃气探测装置联动启动;所有金属材质未见防爆接地;喷头、探测器未见安装到位;
35、配电所: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配电房:存在火灾时不能自行关闭的门洞、通风孔洞,不符合《气灭规》5.0.6条规定;门外未见设置声光警报器,不符合6.0.2条规定;安全出口灯、疏散指示灯未见设置,不符合6.0.2条规定;核实电磁阀同时启动能否实现;泄压口未安装或未安装在距离地面2/3以上,不符合《气灭规》3.2.7条规定;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外侧未见设置标明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不符合《气灭规》第6.0.2条规定;
36、消火栓启泵按《火报验收标准》4.17.6条增加:“应使任一报警区域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使消火栓按钮动作,可联动启泵”;
37、3#楼中庭消防水炮火焰探测器动作,水炮启动时未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启动声光、联动相关消防设施,不符《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4.8.4条规定;
38、消防电梯首层的消防员操作按钮未见设置《消防电梯制作与安全规范》5.7.1条规定;电梯迫降后无法实现迫将至首层后消防员操作到达指定楼层的功能,不符合5.7.8条注规定;
39、现场实际供电负荷未达到设计图纸要求的一级供电负荷标准,不符合《建规》10.1.4条规定;
40、一级负荷采用一路市政用电+柴油发电机备用电源时,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防火分区配电小间的最末一级配电箱不能切换,不符合《建规》10.1.8条规定;
41、消防配电线路直接明敷或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同一的电缆井时,未分设在电缆井两侧、未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或者设计图纸的两根矿物绝缘电缆只有主电源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备电源采用阻燃电缆。不符合《建规》10.1.10条规定
42、应急照明灯具采用柔性套管连接时,柔性套管的长度不宜大于1.2m,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或灯具间的连接未采用专用接头,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2.2.8-1条规定;
43、配电室底部、水平电缆沟内积水,电缆泡水中,不符合《民电标》4.10.12条规定;
44、吊顶内局部少量可燃物时,电线管采用阻燃塑料套管,不符合《建规》10.2.3天规定;吊顶净空高度超过0.8m时,未增设喷头的情况下,电线管采用阻燃塑料套管,不符合《喷规》7.1.11条规定;
45、住宅建筑的敞开连廊作为疏散走道、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用房、宾馆酒店的客房、安全出口的外面及附近区域,未安装应急照明灯具;不符合《应照标》表3.2.5规定;
46、幼儿园、中小学建筑的多功能厅缺少安全出口灯和方向指示灯,不符合《建规》10.3.5条、《应照标》3.2.8-11条规定;
47、部分项目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未设置备用照明、应急照明;不符合《应照标》3.8.1条规定;
48、敞开楼梯间(地下室非机动车坡道作为人员安全疏散的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作为疏散的敞开连廊均属于安全出口,未见设置安全出口灯、方向指示灯、应急照明灯,不符合《建规》10.3.5条、《应照标》3.2.8条规定;
49、L形走道、T型走道转角处设置的方向指示灯缺少,不符合《民电标》图13.6.5-1规定;
50、室内最远点至通向疏散走道的门直线距离超过15m的场所,未设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灯,不符合《民电标》13.2.3条规定。
51、设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民电标》13.2.3条规定;
52、楼幢地上楼梯间首层未见安装楼层指示灯,不符合《应照标》3.2.10条规定;
53、部分楼幢首层安全出口灯安装在疏散门外侧的门洞上方,应安装在楼梯正视的门洞上方,不符合《应照标》3.2.8条规定;
54、未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不允许双向指示灯,不符合《应照标》3.1.4-1条规定;
55、建筑专业的连通口、人防战时出入口不应设置消防疏散指示灯和安全出口灯,有悖于《建规》103.5-1条: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56、应急照明集中控制器、集中电源、配电箱未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不符合《应照标》4.4.1条规定;
57、部分应急照明灯具采用普通灯具+蓄电池组合,无法提供强制认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58、部分应急照明灯具采用插座接电且存在其他接头,不符合《应照标》3.3.2条规定;
59、净高3.5-4.5m的场所未采用大中型灯具、净高大于4.5m的场所未采用特大型或大型灯具,不符合《应照标》3.2.1-6条规定;
60、部分手动报警按钮与地面的距离未在1.3-1.5m,且被排水管遮挡不便于操作,不符合《火报规》6.3.2条规定;少量声光警报被排水管,位置不明显,不符合《火报规》6.5.1条规定;
61、少量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灯具明敷设时,未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槽盒保护,不符合《应照标》4.3.1-2条规定;
62、部分疏散走道两侧有围护结构的,应急照明灯具未见设置在围护结构距离地面1.0m的墙上,不符合《应照标》3.2.9条规定;
63、分控室不能实现本区域的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消防水泵(住宅和幼儿园的幼儿园分控室)主要设备的控制功能,不符合《火报规》3.2.4条
64、短路隔离器:建筑专业每层一个防火分区,短路隔离器未按楼层设计;短路隔离器现场保护的点位超过32点,不符合《火报规》3.1.6条规定
65、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走道拐角处未见设置声光警报,不符合《火报规》6.5.1条规定
66、挡烟垂壁遮挡探测器、喷头;凸出顶板的高度超过600mm梁间区域、尤其是边跨大于1.0m的梁间区域,不符合《火报规》6.2.3条规定;
67、中庭消防水炮火焰探测器动作,水炮启动时未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启动声光、联动相关消防设施,不符《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4.8.4条规定;
68、根据《火规》4.3.1及条文说明:当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楼幢,消火栓按钮用导线直接引至消防泵控制柜,直接启动消火栓;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楼幢,根据《火报验收标准》4.17.6条明确:应使任一报警区域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使消火栓按钮动作,可联动启泵;
69、排风风机入口处的280℃排烟防火阀暂未接线调试到位,不能按《烟标》5.2.2-5条实现阀关闭停风机功能。排烟机停止后补风机未停止;排烟机未启动补风机能启动等问题;
70、屋顶露天风机风机控制箱处应按《火报规》6.7.4-1安装消防电话分机;风机控制箱应设置于风机附近;
71、地下室配电间未见设置消防电话分机,不符合《火报规》6.7.4-1条规定;
72、少量模块直接设置于配电箱内,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未见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标识,不符合《火报规》6.8.2、6.8.4条规定;
73、设有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疏散指示灯未安装在距离地面1.0m以下的墙、柱上,不符合《建规》10.3.5-2条规定。
来源:靠山屯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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