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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擅自停用小区内消防设施,罚!

消防泵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日,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反映某高层小区室内消火栓无水。消防救援机构到现场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小区室内消火栓无水;高位水箱间高位水箱及泵房内消防泵均处于停用状态,消火栓系统处于停用状态。物业公司擅自停用小区内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消防救援机构当场下发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救援机构对该物业公司罚款4.1万元。物业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根据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物业以没有签订消防设施的承接合同,且小区内消防设施自建设单位开始就处于停用状态,物业不应承担责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某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的消防验收合格和第三方消防检测合格的证据可以证明小区消防设施已具备原告物业公司履行法定职责的条件,原告援引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的承接查验行为,不能以此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被告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遂一审判决消防救援机构胜诉。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终审后,物业公司依旧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消防救援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款(罚款4.1万元、加处罚款4.1万元)和执行费(1130元)全部执行完毕。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因此,该小区物业公司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是其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因约定而排除。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是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的承接查验行为的部门规章,对物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承担的消防义务不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本案中,该小区室内消火栓无水,高位水箱间高位水箱及泵房内消防泵均处于停用状态,消火栓系统处于停用状态,物业公司擅自停用小区内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物业公司擅自停用小区消防设施,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本案中,物业公司拒绝缴纳罚款,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维持了消防救援机构对该物业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物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物业公司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本案中消防救援机构对该物业公司加处罚款的数额最高为4.1万元。

  终审后,物业公司依旧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款项包括罚款4.1万元,加处罚款4.1万元和执行费1130元。

图为编者配图,与案无关

来源@应急管理部 2024年10月30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条文: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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