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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知识、粉尘防爆知识整理

防爆知识十问十答

问1易燃易爆现场检查使用非防爆手机,手机打至飞行模式的状态下拍照,符合要求吗?

  【答】首先需要辨识易燃易爆场所是否是防爆区。如处于非防爆区,理论上可以使用飞行模式拍照。如处于防爆区,则不能使用非防爆电器。易燃易爆场所存在着极高的安全风险,火花、静电等都可能引发爆炸或火灾。非防爆手机在设计和制造上没有采取专门的防爆措施,其内部电路和电池在工作时仍有可能产生微小的电火花或释放静电,从而成为潜在的点火源。飞行模式只是关闭了手机的通信功能,但并不能改变手机本身的电路特性和潜在的危险因素。为了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场所的安全稳定,应当使用经过防爆认证的专用设备进行拍照等操作。

问2燃气锅炉间(丁类、明火)的爆炸危险区域如何划分?电气设备防爆如何选型?

  【答】按照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附录E.0.6条,下列用电场所可划为非防爆危险区域:3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或烘热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气体着火温度的设备附近区域。如锅炉房、热水炉间等。按照GB 50041-2020《锅炉房设计标准》第15.3.7条: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因此,燃气锅炉间可不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燃气锅炉间内通风装置应采用防爆设备。

问3双氧水储罐输送泵电机需要防爆吗?如何确定防爆等级?

  【答】单纯的双氧水储罐,围堰范围内不需要防爆。贮罐可以按甲类考虑罐间距,罐区与生产装置保持防火间距,罐区电气可不防爆;如无其他气体或粉尘,单纯双氧水环境选择好腐蚀性防护等级即可,防爆设置意义不大。

问4二亚硫酸钠是否属于可燃性粉尘?

  【答】二亚硫酸钠未列入《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对于没有列入目录和防爆标准的粉尘,按照GB/T 3836.12-2019《爆炸性环境第12部分:可燃性粉尘物质特性试验方法》标准鉴定。

问5丙类装置是否需要划分爆炸危险区域?哪些情况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答】丙类操作温度超过闪点也要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电气是否需要防爆要参考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3.1.1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问6石墨粉能不能算燃爆粉尘?

  【答】石墨粉为ⅢC级可燃性导电粉尘。

问7现场检查气体报警器一般会存在哪些问题?

  【答】一般会存在以下几种:

  (1)缺少:该安装的区域未设置;

  (2)位置错误:高度或者坐标不能有效覆盖范围;

  (3)选型错误:防爆等级不匹配;

  (4)配置错误:有毒和可燃同时的,未同时配备两种功能;

  (5)量程错误:量程和适用的气体不匹配;

  (6)量程精度:量程和标准要求的精度不够;

  (7)数量问题:数量太少,覆盖范围不足;

  (8)检测问题:未按周期进行检测检定或校准;

  (9)报警问题:报警有记录,但未处置;

  (10)设置问题:报警器企业自行安装,未经过专业设计;

  (11)报警功能:声光报警器、区域报警器未正确安装和使用;

  (12)维护维修管理问题:是否正常投运,是否定期巡检、维护、校准。

问8有没有规范明确甲乙类厂房内不能设置实验室?

  【答】依据1:GB 50160-2008(2018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第5.2.17条要求: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并宜全厂性或区域性统一设置;第5.2.18条第4项:化验室、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宜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实体墙。当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

  依据2:GB 51283-2020(2020修订版)《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第8.3.1条第3项: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爆墙与厂房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问9电缆穿管或者使用防爆软管能起防爆作用吗?

  【答】可以起到机械保护和能量抑制的作用,但不能起到防爆作用,起防爆作用的是设备本体电气接口处的措施。

问10气体环境场所防爆电气设备可以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吗?

  【答】不可以。

  (1)气体防爆和粉尘防爆双层认证的防爆设备才可以既用在气体环境也用在粉尘环境;只有气体防爆认证的设备不可以用在粉尘环境,只有粉尘防爆认证的设备也不可以用在气体环境。

  (2)需注意环境组别和防爆区使用范围。见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5.2.3条文解读的要求,对于爆炸性气体和粉尘同时存在的区域,其防爆电气设备的选择应该既满足爆炸性气体的防爆要求,又要满足爆炸性粉尘的防爆要求,其防爆标志同时包括气体和粉尘的防爆标识。

粉尘涉爆安全知识问答

问1轮胎制造企业是否属于“存在粉尘爆炸的危险行业”?

  【答】可依据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判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粉末状原辅料是否属于可能引发爆炸的可燃性粉尘,还可依据生产企业提供的原辅料安全警示标签或说明书等判定是否具有爆炸性。一旦符合,企业即被判定“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就属于“粉尘涉爆企业”。

问2馒头厂只在和面工序涉及面粉,区域内使用爆炸性粉尘的量不大,且在排风柜内或风罩下进行操作,也要按照涉爆粉尘企业来进行管理吗?

  【答】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6号令)第2条,该馒头厂属于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轻工行业企业,应按涉爆粉尘企业管理。

问3除尘系统已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措施,是否还属于较大风险?

  【答】较大风险是采用风险评估方法评价或直判出的风险等级;较大危险因素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确定的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当企业增加了相关措施,会降低风险等级,但由于该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存在的根源性危险源(危险因素)没有变化,所以仍属于较大危险因素作业场所。

问4涉爆粉尘木材加工企业,除尘系统的爆破片是否需要定期更换或者校验?

  【答】爆破片在苛刻条件和重要场合需要每年更换。企业需结合自身设备所在环境判定:1.如果除尘系统所在的环境介质中存在腐蚀性,需定期更换;2.如果除尘系统风压风力不稳定,波动压力较大,需定期更换;3.结合企业所安装的爆破片的型号,如果企业未通过正常的泄爆计算,安装的爆破片泄爆压力不满足要求,需定期检查更换;4.平常检查发现泄爆片外观出现爆破片表面损伤、腐蚀、变形、有附着物和泄漏的,需更换;5.如果企业除尘系统停用半年以上者,需对爆破片进行综合检查,建议更换。爆破片更换周期应根据设备使用条件、介质性质等具体影响因素,或者设计预期使用年限合理确定,以保证正常生产和设备的安全。

问5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目前有一条生产线和一名现场操作工人,因装有除尘装置,是否属于粉尘涉爆高危企业?

  【答】大部分饲料生产企业都属于粉尘涉爆企业,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建议根据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附录E或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等方法判定生产中具体使用的原辅料及产品粉尘是否属于可能形成爆炸性环境的可燃性粉尘,如果是,则属于粉尘涉爆企业,与现场作业人员和设备多少无关。

问6炼铁厂喷煤涉爆粉尘区域内所有能源介质管道的法兰都要做静电跨接吗?

  【答】根据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2.0.4条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根据GB/T50193-199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年版)》第7.0.4条当系统管道设置在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场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由此可见,即便是惰性气体或者是消防供水管道布置在涉爆粉尘区域,也应该做防静电跨接和接地措施。

问7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粉尘涉爆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饲料生产企业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吗?

  【答】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粉尘涉爆单位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具有爆炸性粉尘的饲料生产企业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问8涉爆粉尘企业中除尘器锁气卸灰下方集尘室未设置控爆措施,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所列内容,不包括除尘器锁气卸灰下方集尘室未设置控爆措施的内容。

问9《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将粉尘涉爆作为高危行业,现在粉尘涉爆企业是否需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311号令)执行高危行业领导带班制度?是否需要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执行高危行业应急演练?

  【答】粉尘涉爆企业应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公布带班计划并接受从业人员监督;应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两年对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问10粮食储备单位,有高大平房仓储粮,请问是否为粉尘涉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答】根据应急厅〔2019〕17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商贸行业不包含5951谷物仓储类企业,因此粮食储备单位并非工贸行业企业,不适用依据工贸行业相关规章及标准判定是否为粉尘涉爆单位,建议企业询问本行业监管部门判定是否为粉尘涉爆单位,然后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判定是否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问11抛丸机抛角铁、铁件产生的铁粉不在可燃性粉尘目录里,为什么还要求锁气卸灰,加泄爆等装置?

  【答】根据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附录E可燃性粉尘特性举例,粉尘平均粒径100-150μm的铁粉属于可能形成爆炸环境的可燃性粉尘;根据GB/T3836.12-2019《爆炸性环境第12部分:可燃性粉尘物质特性试验方法》第3.1条可燃性粉尘是标称尺寸500μm及以下,在标准大气压力和温度下可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微小固体颗粒。实际取样测定时除了考虑颗粒规格还要考虑颗粒分布、含湿量等参数,而且抛丸机抛下的碎屑还含有氧化铁等杂质,因此建议企业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通过鉴定来判定是否属于涉爆粉尘,如果属于涉爆粉尘,应按要求设置锁气卸灰、泄爆等措施。

问1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粉尘涉爆企业已列为高危行业,请问粉尘涉爆企业是否参照化工、矿山等其他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涉爆粉尘企业不在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之列。

来源@山东应急管理

2024年08月06日 2023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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