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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接受过专门培训,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
(二)应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进行定期检查,作好检查记录,必要时进行维护。
(三)每周应对报警器自检试验一次,检查指示系统运行状况。
(四)每两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项目包括:
1、连接部位、可动部件、显示部分和控制旋钮;
2、故障灯;
3、检测器防爆密封件和紧固件;
4、检测器部件是否堵塞;
5、检测器防护罩。
(五)如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发生机体故障、线路短路、探头损坏或故障灯亮等故障,需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经维修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进行全项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六)新安装的可燃气体检测器应经检定合格,检验合格证书有效,方予投入使用。
(七)已投入使用的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检定周期不应超过1年。
(八)报废条件
1、催化燃烧型检测器寿命一般应不低于2年~3年,电化学型检测器寿命一般应不低于1.5年~2年,红外吸收型检测器寿命一般应不低于5年。
2、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对所有达到使用寿命的产品每年逐一按标准检测要求进行检测,并进行系统性能测试,检测结果应合格。
3、产品未达到使用寿命,但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器应及时报废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