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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在不满足一定条件下,是需要按照原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用量再100%备份。如系统共用了3个瓶组300kg的七氟丙烷,那么另外还需要再备相同规格的3个瓶组300kg的七氟丙烷药剂。
当然只需要备份瓶组就可以了,并不是再整一套灭火系统。实际项目中,这种情况其实也比较少。
国标是这么规范的,GB5037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3.1.7: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附条文说明:
灭火剂的泄漏以及储存容器的检修,还有喷放灭火后的善后和恢复工作,都将会中断对防护区的保护。由于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一般都为重要场所,由它保护而意外造成中断的时间不允许太长,故规定72小时内不能够恢复工作状态的,就应设备用储存容器和灭火剂备用量。
本条规定备用量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确定,是按扑救第二次火灾需要来考虑的;同时参照了德国标准《固定式卤代烷灭火剂灭火设备》DIN14496的规定。
一般来说,依据我国现有情况,绝大多数地方3天内都能够完成重新充装和检修工作。在重新恢复工作状态前,要安排好临时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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