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消防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消防水炮防火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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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燃放不慎,烟花窜入他人阳台引发火灾,造成巨大损失。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梁先生夫妇赔偿谢先生夫妇财产损失共计35.7万余元。
去年2月20日晚,梁先生一家在浦东新区东方路某小区一楼家门口燃放烟花爆竹。突然一支烟花射偏,直窜十四楼业主谢先生家的阳台,引燃阳台上的易燃物品,大火向厨房、卫生间和卧室蔓延。事后谢先生夫妇向法院起诉,称梁先生夫妇的行为造成自家财产巨大损失,故请求判令他们赔偿114万余元、租房损失费6.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和律师代理费2万元。
梁先生夫妇则辩称,谢先生夫妇外出时不关闭阳台窗户,且在阳台上堆放易燃纺织品,他们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小区物业公司未在小区布告栏内张贴告示明确烟花爆竹燃放区域,自己在非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物业也未及时制止,消防人员灭火时消防龙头没有水压延误救火时间,故物业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物业公司称,火灾发生前,公司已在楼道口张贴关于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告示,因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先生夫妇燃放烟花爆竹造成谢先生家财产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不是侵权人,即使在管理上有瑕疵,也仅对梁先生夫妇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谢先生夫妇只要求梁先生夫妇承担赔偿责任,故后者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采纳。此外,虽然火灾给谢先生夫妇的财产造成损失,但他们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代理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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