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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窜入邻居阳台引发火灾

    由于燃放不慎,烟花窜入他人阳台引发火灾,造成巨大损失。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梁先生夫妇赔偿谢先生夫妇财产损失共计35.7万余元。

    去年2月20日晚,梁先生一家在浦东新区东方路某小区一楼家门口燃放烟花爆竹。突然一支烟花射偏,直窜十四楼业主谢先生家的阳台,引燃阳台上的易燃物品,大火向厨房、卫生间和卧室蔓延。事后谢先生夫妇向法院起诉,称梁先生夫妇的行为造成自家财产巨大损失,故请求判令他们赔偿114万余元、租房损失费6.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和律师代理费2万元。

    梁先生夫妇则辩称,谢先生夫妇外出时不关闭阳台窗户,且在阳台上堆放易燃纺织品,他们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小区物业公司未在小区布告栏内张贴告示明确烟花爆竹燃放区域,自己在非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物业也未及时制止,消防人员灭火时消防龙头没有水压延误救火时间,故物业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物业公司称,火灾发生前,公司已在楼道口张贴关于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告示,因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先生夫妇燃放烟花爆竹造成谢先生家财产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不是侵权人,即使在管理上有瑕疵,也仅对梁先生夫妇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谢先生夫妇只要求梁先生夫妇承担赔偿责任,故后者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采纳。此外,虽然火灾给谢先生夫妇的财产造成损失,但他们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代理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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