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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4日召开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52次主任会议上了解到,《山东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其中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成为公众关注焦点。第52次主任会议已经决定将“高层住宅逃生”的规定作为专门条款增加到《条例(修订草案)》中,提交将于本月12日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介绍,在《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他们共收到100余条意见和建议,其中有关高层住宅建筑应当配备逃生设施的建议最多。
上海静安高层住宅楼大火之后,“高层住宅逃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济南的王法轲专门向省人大常委会写信,建议在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在新建高层住宅的墙外建“逃生电梯”,此电梯要单独供电,其四周墙壁不能用铁板而是用铁丝做成,以免失火时因烟道效应而无法载人。他认为,“设逃生电梯的办法,比设大楼‘间隔层’更为节约实用。”
退休工人王鸿瞧向省人大常委会建议,此法规应规定高层楼房不仅要配备消防器材,还应配备逃生绳,在地下室配备充气逃生垫、大功率鼓风机,并要有人专门管理。另外,消防队要配备大型火炮灭火器,用于高层楼房灭火,也要配备小型消防车,以保证顺利通过可能拥堵的消防通道,起到快速到达现场、及时灭火的作用。
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与需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再次修改中,对高层建筑内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和配置逃生自救器材,在第22条进行了专门规定:“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中……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设置。”“高层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办公楼、综合楼等建筑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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