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消防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消防水炮防火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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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本文是意见稿中对火灾自动报警的相关规定。
22.1 一般规定
22.1.1 轨道交通车站、区间隧道、变电所、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停车场等重要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
2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火灾的自动报警、手动报警、通信和网络信息报警,并应实现火灾救灾设备的控制和与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
22.1.3 控制中心应兼作全线防灾指挥中心。
2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车站及车辆基地、停车场以子系统的形式集成于综合监控系统。
2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总线回路上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消防设备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22.1.6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设置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时,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化学的、机械的、热的等环境条件对设备的要求。
22.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以及江苏省公安消防部门颁布实行的相关规定。
22.2 系统的组成与功能
22.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设置在控制中心的中央监控管理级、车站、车辆基地及停车场的车站级监控管理级、现场控制级,以及相关通信网络等组成。
2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中央监控管理级应由操作员工作站、打印机、通信网络、不间断电源和显示屏等设备组成,并应具备下列功能:
1与各车站级(车站、车辆基地、停车场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通讯联络;
2接收全线火灾灾情信息,并应对全线系统实施监控管理;
3发布火灾涉及有关车站消防设备的控制命令;
4接收并储存全线消防报警设备主要的运行状态;
5对火灾事件历史资料存档管理。
22.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车站监控管理级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打印机、不间断电源和消防设备手动控制盘等组成,并应具备下列功能:
1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央监控管理级及本车站现场级监控系统间进行通讯联络;
2 与本车站级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设置可靠的通信接口;
3 接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央监控管理级指令或独立组织、管理、指挥管辖区内防救灾工作,并发布火灾联动控制指令;
4 监视管辖内火灾灾情,管理防烟及排烟、自动灭火、疏散救灾等设备,实现自动化管理;
5 采集记录火灾信息,并应能报送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央监控管理级;
6 控制轨道交通消防救灾设备的启、停,并显示运行状态;
7 显示火灾报警点,防、救灾设施运行状态及所在位置画面;
8 发布火灾联动控制指令。
22.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场控制级应由输入模块、输出模块、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防电话、声光报警器及现场网络等组成,并应具备下列功能:
1 监视车站管辖范围内灾情,采集火灾信息;
2 消防泵的运行状态、手自动状态、故障状态;
3 监视车站所有消防救灾设备的工作状态。
22.2.5 全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息传输网络利用综合监控系统传输网络,系统的现场级网络独立配置。
22.2.6 消防通信的组成与功能应具备下列内容:
1 车站控制室内应设置防灾广播控制台(可与通信专业共用);
2 车站不单独设置紧急广播,与车站通信系统设置的公共广播合用,火灾情况下公共广播可自动切换为消防广播;
3 控制中心应设置与市消防局直连的市内直线电话。通信专业应在控制中心设调度电话总机,在车站、车辆基地及停车场设分机,并设消防专用调度电话;
4 车站、车辆基地及停车场应由FAS专业设消防对讲电话;在消防泵房、送排风机房等重要机房以及气体灭火区域门外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22.3 消防联动控制
22.3.1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实现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消防电源及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帘、消防广播、检票机、门禁、电梯等系统在火灾情况下的消防联动控制。
22.3.2 消火栓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消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2 设消防泵的消火栓处应设消火栓按钮,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发送至消防控制室或车站控制室,并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3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泵的工作、故障状态、手动/自动开关位置、消火栓按钮工作位置,并应实现消火栓泵的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22.3.3 火灾情况下动作的消防给水干管电动阀门应由车站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22.3.4 车站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显示自动灭火系统保护区的报警、释放、风机和风阀状态、手动/自动开关状态、关键设备故障信息。
22.3.5 防烟、排烟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火灾,发布预定防烟、排烟模式指令;
2 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联动控制或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接收指令执行联动控制;
3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接受火灾控制指令后,应优先进行模式转换,并应反馈指令执行信号;
4 运行模式状态应在火灾自动报警显示器上显示。
22.3.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火灾后,消防控制设备应按消防分区在配电室或变电所切断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并应接通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监视工作状态。
22.3.7 车站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消防泵、加压送风机和专用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停除应设自动控制外,还应设手动控制;对防烟、排烟设备,也应设手动和自动模式控制装置。
22.3.8 消防联动对其他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动将广播转换为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2 应自动打开检票机,并显示其工作状态;
3 应自动解锁火灾区域门禁,并可手动解锁全部门禁;
4 应自动降落防火卷帘门、电动挡烟垂帘,并应显示工作状态;
5 应根据火灾运行模式或工况,自动或手动控制车站站台门开启或关闭,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6 应自动迫降电梯至疏散层,并应接收电梯的状态反馈信息。
22.3.9 换乘车站分线路设置的各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通过互设信息模块、信息复示屏和消防电话分机(或插孔)的形式实现信息互通及消防联动。
22.3.10 与轨道交通结合的商业、物业开发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独立设置,两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互联互通。
22.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控制电源及信号回路电压宜采用直流24V电源。
22.4 火灾探测器与报警装置的设置
22.4.1 火灾探测器应具备对环境自适应性、灵敏度自动调整功能。
22.4.2 报警区域应按照防火分区和设备配置划分。
22.4.3 轨道交通站厅、站台等大空间部位每个防烟分区应划分为独立的火灾探测区域。
22.4.4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灾探测器设置应与保护对象的保护等级相适应;
2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根据探测区域内环境条件、火灾特点、房间高度等,选用其所适宜类型的探测器或几种探测器的组合形式;
3 地下车站火灾探测器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站厅、站台、站台下夹层、换乘公共区、各种设备机房、库房、值班室、办公室、走廊、配电室、电缆隧道或夹层、电缆井、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自动扶梯下封闭三角间,以及长度超过60m的出入口通道,应设火灾探测器;
2) 有人活动的公共场所、地下区间隧道、长度超过30m的出入口通道应设手动报警按钮;
3) 设气体自动灭火的房间应设感烟和感温两种类型的火灾探测器;
4) 地下区间隧道及长大山岭隧道应采用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保护,并设置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每隔50m处设置,按钮设置位置宜与隧道内消火栓的位置结合。
4 车辆停放和维修车库、重要设备用房、存放和使用可燃气体用房、可燃气体仓库、变配电室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设火灾探测器;
5 电缆隧道、电缆夹层宜选择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22.4.5 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且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一个。
22.4.6 车辆基地、停车场各建筑、控制中心、各车站范围内均应设置声光报警器。
22.5 消防控制室
22.5.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央监控管理级宜与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中央监控管理级结合,应设置在轨道交通全线控制中心内,并应靠近行车调度位置处。
22.5.2 车站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与车站级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行车值班结合,应设置车站综合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电话总机、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22.5.3 换乘车站的消防控制室宜集中设置。按线路设置的消防控制室之间应能相互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宜相互控制。
22.6 供电、防雷与接地
22.6.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22.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应按一级负荷供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供电,其容量应保证主电源断电后供电3h。当采用集中设置蓄电池时,消防报警控制器供电回路应单独设置。
22.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等设备电源,宜由不间断电源(UPS)的电源装置。
22.6.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22.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接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采用综合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2 采用接地干线截面不应小于16mm2的塑料绝缘铜芯电线(电缆)两根,接地支线截面不应小于4mm2的塑料绝缘铜芯电线;
22.7 布线
22.7.1 电缆电线配置
1 FAS系统的信息传输线路、供电线路、控制线路应选用低烟、无卤、耐火线缆;
2 FAS系统的布线设计,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 电话电缆宜采用屏蔽电缆,屏蔽层单端接地;
4 控制电缆截面积宜不小于1.5mm2;
5 信号电缆截面积宜不小于1.0mm2。
22.7.2 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保护。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2.7.3 不同防火分区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管内。
22.7.4 轨道交通线路的长大区间线缆的截面选择应满足信号衰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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