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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追究程序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追究程序:

  (一)启动责任追究的情形

  1、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过程中,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由于设计、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在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之日起,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时的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位置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要求,防火防爆设施、自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2)甲、乙类厂房、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3)甲、乙类厂房、仓库和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及数量,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自动消防设施,消防车道,防火间距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3、发生火灾事故后的责任追究。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后30天内,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时的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认定消防质量责任。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发现存在由于设计、施工质量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发生较大以上亡人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进行调查认定。联合调查组应当有建筑、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消防等专业人员组成,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成员不应少于调查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必要时,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责成市(地)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成立相应的调查组进行调查认定。

  凡对该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调查。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认定消防质量责任,必要时进行技术检测鉴定;

  2、查阅建设工程建设档案、消防执法档案、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确认应当负责的单位和人员;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

  4、形成责任调查报告。

  (三)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及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责任追究情况记入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作为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通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银行、质检等部门,纳入诚信体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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