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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质安联〔2024〕63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智造空间防火设计导则》的通知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消防救援局、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市消防救援局相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相关要求,推动“工业上楼”打造“智造空间”,解决本市智造空间防火设计中的难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3〕18号)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联合市消防救援局,组织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经过调查研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试点的基础上,联合编制了《上海市智造空间防火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供本市智造空间项目设计、审查和验收时使用。
本导则第2.5~2.9、5.4和5.5条第4项的相关要求适用于本市其他丙2、丁、戊类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市智造空间防火设计导则》
2025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智造空间防火设计导则
2025年版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3〕18号),同时也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相关要求,推动工业上楼,打造智造空间,解决本市智造空间防火设计中的难点问题。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联合市消防救援局结合本市智造空间防火设计工作实际,组织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经过调查研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试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管处(消防审查验收处)(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799号世博滨江大厦北座)。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导则共分5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
主编单位: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消防救援局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审查事务中心
上海增徳防火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安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宁宇安全防范技术事务所有限公司
编委会主任:裴晓 谈迅
编委会副主任:李宜宏 刘菲 缪鹏飞 杨波
主要起草人:党杰 杨波 孟欣 王薇 高月霞 浦昊 李旻 殷颖智 胡杰 周峰 陶玲 邢利 曹晴烨 杨骥 冯静慧 李云贺 姚一平 黄海丹 洪正彦 杨昊桢 阮大康 刘飘 季晨 陆琼文 焦玲玲 吴帆 洪彩霞 罗林
主要审查人:阚强 寿炜炜 马哲 戴勍 高穗
1 总则
1.1 为预防智造空间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本市智造空间防火设计,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智造空间项目。
1.3 智造空间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标准中关于“厂房”的相关规定。
【说明】智造空间(也称工业上楼)属于多层或高层丙2、丁、戊类厂房。
2 一般规定
2.1 智造空间不应与民用建筑组合建造。
【说明】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厂房不应与民用建筑组合建造,示意图见图2.1.1至图2.1.5。
2.2 智造空间的危化品安全管理和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造空间内禁止设置使用、储存涉及《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三批第一版)》“禁止部分”的内容。
2 智造空间内不应生产、储存或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和丙1类的物质,当确因工艺要求,生产过程中需使用或产生少量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质时,不得改变智造空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过程中需使用或产生少量的火灾危险性为丙1类的物质时,生产、储存或使用丙1类物质的区域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宜大于10%,且应采取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其他有效的防火措施。
【说明】智造空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2.3 智造空间内设置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2.4 智造空间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设置在智造空间内的附属库房、储藏间应按照中间仓库的相关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2.5 智造空间园区内单独建造的仓库和智造空间内的中间仓库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设置要求外,还应综合考虑储存物品本身的材质(含内包装)、外包装和托盘的设计要求,并根据储存物品外包装材料的材质和质量、托盘的材质和质量等来综合考虑确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要求。其中,符合下列情形的丁、戊类仓库或中间仓库应按丙类仓库的相关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1 存储物品(含内包装)中含有质量或体积超过5%的塑料材料;
2 采用塑料容器存储物品;
3 采用塑料托盘承托物品。
【说明】本条参考了FM Data Sheets 8-1 Commodity Classification(《仓库危险性分类》FMDS 8-1)的相关规定,增加了托盘的材质和质量的影响因素。在火灾危险性划分方面,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主要依据仓库内储存物品的性质等因素划分;对于丁、戊类仓库在考虑储存物品自身燃烧性能的同时,还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而FM《仓库危险性分类》FMDS 8-1分别考虑储存物品本身的材质(含内包装)、物品外包装和托盘三方面的因素。分类方式或判定指标的不同,会导致同一类仓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出现较大差异,进而影响到仓库的防火设防等级和相关要求,如,本市2023年某仓库火灾事故,过火面积达3800平方米,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具体损失在进一步评估中),经分析,该仓库虽然是存储五金件的戊类仓库,但是其木质托盘、包装用的瓦楞纸以及防锈油等都是可燃物。根据称重测算,一个仓位的木质托盘(分子、母2个托盘)重约42公斤、包装纸等重约7公斤。该仓库为高架仓库,共有仓位4.6万多个,如按照50%的仓储率,可燃物达到1146.2吨,远远超过常规戊类仓库的可燃荷载数量。
另外,研究表明,裸露塑料与纤维材料的燃烧性能对自动灭火系统的反应差异较大,说明这两种类型的物品需要考虑不同的可燃物分类和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目前国际通用的标准可燃物分类为:
材料的外包装决定火势增长的早期阶段。如果外包装的火灾危险性高于或低于包装内的物品,应相应的调整标准可燃物分类。
瓦楞纸板箱可以吸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这有助于打湿物品并减少火势蔓延。另一方面,纸箱很容易燃烧,使火焰迅速上升到存储阵列顶部并更快地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缺少纸箱包装会使减缓存储阵列中的火势上升,从而延迟第一个喷头的启动,导致在喷头启动时的火灾规模更大。因此,由瓦楞纸箱包装的塑料物品可视为CUP或CEP。
实心金属容器可减少火灾危险性。储存在顶部敞开的五边实心金属容器中的塑料物品可视为3类可燃物。
不小于6.3mm厚度的实木板条箱可减少火灾危险性。储存在顶部封闭的实木板条箱中的塑料物品可视为3类可燃物。
塑料储存容器会增大火灾危险性。一般来说,使用实心和网格状非发泡塑料容器存储的物品应视为UUP或UEP。
塑料托盘会增大火灾危险性。一般来说,使用塑料托盘存储的非塑料物品也应被视为CUP。
2.6 智造空间园区内单独建造的丙类仓库内设置的货架长边连续长度等于或大于90m时(当采用全自动立体储存设备的,应根据货物的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的有效性、防止火灾蔓延和有利于灭火救援等方面分析论证确定货架的体积和货架之间的室内防火分隔带宽度),宜设置宽度不小于8m的室内防火分隔带,室内防火分隔带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灭火救援及会导致火灾蔓延的物品或设施,并应在地面设置明显的标识。室内防火分隔带内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顶部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防火分隔带地面面积的5%,并宜均匀布置。
【说明】本条参考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大型物流建筑消防设计标准》DG/TJ 08-2343的相关规定。从本市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仓库火灾来看,当仓库内连续设置的货架过长或体积过大时,对火灾蔓延的控制和灭火救援行动带来较大的影响,应采取控制货架的规模、设置室内防火分隔区等技术措施,以有利于灭火救援和防止火灾蔓延。如,2023年本市某仓库火灾事故,过火面积达3800平方米,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具体损失在进一步评估中)。经分析,由于仓库内密集设置了货架和自动堆垛机,整个货架区面积超过3200平方米,其间货架与货架之间宽处为1.6米,窄处为0.4米,由于起火部位在中间偏北处,加之起火后大量五金件无规律掉落,没有有效通道可供灭火进攻使用。同时,货架高度达22米,普通水枪充实水柱仅13米,加之货架两两紧邻并列设置,严重影响射程、射流,以致无法扑救顶部火灾。
2.7 智造空间内为满足生产需要而设置在生产装置周边的临时存放区域,其存放量不应超过半日(12h)的需要量。
2.8 智造空间的火灾危险分类除应考虑生产设备、原材料和成品等的燃烧性能外,还应考虑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及排气管道、空气净化、污水处理装置等生产辅助设备的燃烧性能和质量,并根据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及排气管道、空气净化、污水处理装置等生产辅助设备的燃烧性能和质量、生产设备对消防设施的阻挡等来综合考虑确定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说明】生产设备、原材料和成品,以及生产辅助设备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不同时,宜按火灾危险性较高的部分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主要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来划分,但从近年来本市发生的有影响的厂房火灾来看,部分原设计为丁、戊类的厂房,由于环保改造、提升洁净度等因素,在生产车间内增设了大量易燃可燃的排气管道、空气净化等设备。如,2021年本市某厂房较大火灾事故,过火、烟熏面积21000平方米,导致8人遇难。经分析,该厂房为满足环保要求,其阳极氧化生产线设置PP材质(PP材质氧指数为17.3,极易燃烧,其燃烧热值与汽油相当,火焰最高温度超过1100℃)的废气处理管道、槽体,以及PVC材质(PVC材料氧指数为37.2)的高度4至5米的全密闭维护结构(据估算,仅一楼阳极车间内的PP和PVC材料的总质量达190吨左右),极大增加阳极车间的火灾荷载和火灾危险性。
2.9 当生产设备等由于生产工艺、洁净度等要求需要形成密闭空间或对原有消防设施造成遮挡时,应在密闭空间内或遮挡区域增设相应的消防设施进行补偿。
3 平面布置
3.1 当独立办公、独立研发、生活配套设施等民用功能设置在智造空间地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独立办公、独立研发、生活配套设施等民用功能(不含汽车库)不应设置在地上智造空间的投影范围内;设置在智造空间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民用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且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与智造空间在地下的投影范围进行分隔。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防火隔间、下沉式广场等具有防火防烟功能的缓冲空间进行连通,其中防火隔间严禁作为疏散的安全出口,每个防火分区的防火隔间数量不应多于一个。
2 地下独立办公、独立研发、生活配套设施等民用功能(不含汽车库)确需设置在地上智造空间投影范围内时,其与智造空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且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民用功能区域内的梁、柱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4.00h,并应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相关要求。
3 地下汽车库与工业或民用建筑组合建造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
4 地下汽车库不应设置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和丙1类货物的装卸车位或停车位。
【说明】独立办公、独立研发、生活配套设施是指不为智造空间生产直接服务、独立设置的民用功能区域。防火分隔要求示意图见图3.1。
3.2 独立办公、独立研发、生活配套设施等民用建筑与智造空间贴邻建造时,地上部分应采用双墙双柱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地下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且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防火隔间等具有防火防烟功能的缓冲空间进行连通,其中防火隔间严禁作为疏散的安全出口,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隔间数量不应多于一个。
【说明】地上部分应采用双墙双柱分隔,即指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两栋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限的要求执行。贴邻建造示意图见3.2.1至图3.2.3。
3.3 智造空间的设备管线不应穿越独立办公、独立研发、生活配套设施等民用功能;确需穿越时,应设置土建夹层进行分隔,土建夹层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土建夹层的检修口应各自设置在智造空间和民用功能区域内。
【说明】设备管线穿越示意图见图3.3。
4 安全疏散
4.1 独立办公、独立研发、生活配套设施等民用功能与智造空间的疏散体系应分别独立设置,在首层分别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应利用避难走道疏散至室外。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的智造空间,智造空间与民用功能的疏散体系如首层在同一空间中,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且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并应靠外墙且直接疏散至室外。
【说明】本条所指的同一空间是指地下疏散楼梯与地上疏散楼梯在首层位置共用一个空间直通室外的部分。疏散楼梯间平面布置示意图见图4.1.1至图4.1.3。
4.2 智造空间的疏散人数计算、疏散楼梯数量、疏散宽度计算等应按照不同类别厂房的相关行业标准或根据工艺需求确定。
5 消防设施
5.1 智造空间的建筑消防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说明】考虑到智造空间项目的建筑布局及功能特点,本导则是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现行国家相关消防标准的细化和补充,仅对特殊性条款做出规定。
5.2 智造空间园区内民用建筑与厂房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各自独立设置。
【说明】考虑到民用建筑和厂房内人员情况、消防保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内部物品燃烧的发热发烟规律和建筑物内部空间条件对火灾热烟气流流动规律各不相同,消防设施应各自独立设置。园区消防设施平面示意图见图5.2。
5.3 智造空间的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造空间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
【说明】智造空间项目一般首层层高较高,使用性质属于厂房,故对消火栓栓口动压和充实水柱做出明确规定。
2 智造空间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相关规定,且设防等级不低于中危险级。
【说明】考虑到智造空间项目的建筑布局及功能特点,对于原属于轻危险级的,属于工业上楼目录中的仪表、器械装配等项目的灭火器设防等级适当提高,增加投资较小,但可有效提高快速就近处置火情综合能力。
5.4 智造空间内符合下列规定的临时存放区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仓库危险级设计:
1 高度超过3m且面积超过20㎡的非塑料类可燃固体的存放区域,应按仓库危险级II级设计;
2 高度超过1.8m且面积超过6㎡的塑料类可燃固体的存放区域,应按仓库危险级III级设计;
3 面积和高度小于本条第1款、第2款限制,但相隔小于2.4m的多个存放区域,应按区域内火灾危险性高的物品确定仓库危险级。
【说明】研究表明,只需两个托盘承载的塑料可燃物就可以产生足够大的火灾规模以启动中危险级和高危险级厂房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于厂房运营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可燃物的存储,虽然少量的可燃物存储可能会导致建筑局部损坏,但这被认为是可以容忍的,因为火势将得到控制。
但是,超过四个托盘承载的塑料可燃物就可能超出了中危险级和高危险级厂房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范围。因此本条给出了在厂房内临时存储区域的面积和高度限制,超过本条范围的存储区域应按仓库设计。
本条中非塑料类的定义为:不燃材料或纤维材料(木材、纸张等)放置在金属托盘或木托盘上,存储物品中含有塑料的质量或体积比不超过5%;塑料类的定义为:存储物品中含有质量或体积比超过5%的塑料或采用塑料托盘承载。
5.5 智造空间园区的消防报警及消防控制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园区内有厂房和民用建筑时,厂房分控制室和民用建筑消防分控制室的信号应能反馈至园区消防总控制室,园区消防总控制室宜与民用建筑的消防分控制室合并建设。
【说明】消防控制室平面示意图详见图5.4;
2 园区内有两个及以上单体建筑时,考虑独立产权的管理需求,应选择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并宜于建筑单体首层设置消防分控制室;
3 涉及可燃气体使用的厂房区域,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4 根据《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当智造空间属于第十一条单位专职消防队设置范围时,应预留符合标准要求的单位专职消防队用房;当智造空间属于第十一条所列单位范围以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时,应预留符合标准要求的单位微型消防站用房。
【说明】《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于2023年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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