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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规范总结条文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总结之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建筑物电源端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满足防电气火灾的功能要求,对在建筑物内安装剩余电流动作火灾监控装置及动作参数作了明确规定。

(2)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场所和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宜设置。虽然采用“宜设置”,但根据规范对宜是“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解释,在当前电气火灾多发、形势严峻且电气火灾监控技术已是非常成熟、系统产品大量生产的情况下,普及应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既是必要也是可行的。

(3)系统额定漏电电流动作值的确定。额定漏电电流动作值的确定应准确合理,避免误动作或扩大停电范围。额定漏电电流动作值应考虑正常运行时的泄漏电流,并留有充分余地。配电线路正常运行时的泄漏电流,包括线路本身的泄漏电流和用电设备的泄漏电流两部分,两者之和即为确定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与校验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的依据。

  选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值的2倍。在选用模块的额定动作电流时,应不小于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的值的2倍。并且可根据被保护线路及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要求,探测器报警值宜为300mA~500mA。

(4)配电级数的选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要求,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5)断路器脱扣与报警。系统设计应标明动作电流的作用是报警还是作用于断路器脱扣,如未标明则定为报警(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作为预警系统,目前一般都不进行脱扣处理)。对消防用电设备无论是过电流还是漏电均不能作用于断路器脱扣,只能进行报警。

(6)电源设计。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属于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设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级负荷用户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级负荷用户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给监控设备供电的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应在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监控设备可配有UPS装置,且UPS的容量满足监控设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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