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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描述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3.1.3-1-2)、3.2.1、3.2.2条款涉及到的面积是指窗户的面积?还是指窗户可开启部分的面积?或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
2.规范要求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有关规定:
3.1.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2.0m2,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2。
3.1.3条文说明:
1当采用全敞开的凹廊、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或者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具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窗面积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时,可以认为前室、合用前室自然通风性能优良,能及时排出从走道漏入前室、合用前室的烟气并可防止烟气进入防烟楼梯间,因此可以仅在前室设置防烟设施,楼梯间不设。合用前室,或者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具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窗面积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时,可以仅在前室设置防烟设施,楼梯间不设。
3.1.6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15K606)规定:
3.1.6【注释】1.2(P24)封闭楼梯间地上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不小于2.0m2,并应保证该楼梯间最高部位设有有效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百叶窗或开口。
专家释疑:
1)以上条款涉及到的面积是指窗户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而非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若外窗只有开启扇没有固定扇,楼梯间、前室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就是窗户的面积;若只有部分开启扇,则该外窗的可开启外窗面积为开启扇窗框宽度与高度的乘积。
2)《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第8.7.12.2条文说明: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包括固定扇的面积,但必须设置一半以上的可开启窗扇,并配备消防锤”(注:此条仅限于住宅)。
来源: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指南(试行)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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